有些用人單位只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年齡大了就辭退員工,這樣無疑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勞動者達到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卻單方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
基本案情
白某2013年12月1日入職商丘市某公司。2020年10月8日,雙方簽訂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的勞動合同。2023年6月1日,雙方簽訂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白某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果,公司單方終止雙方勞動關系,雙方形成糾紛。
仲裁后,白某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墊付的工作支出、少發的工資、加班費、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并補繳社會保險。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主要爭議問題是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根據查明的事實,白某在該公司已連續工作10年以上,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制締約制度,勞動者對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單方選擇權,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該立法目的是強制用人單位締約,以實現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平等,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本案中,白某符合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該公司卻以合同到期為由違法單方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按照二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向白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按照二倍經濟補償金額向白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并補發少發的工資。
法官說法
01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可單方選擇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并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賠償金是否予以支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主要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后,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并單方終止勞動關系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應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賠償金。本案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02
為何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本意是鼓勵勞資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只要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那么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則有義務根據勞動者選擇而續訂,沒有直接選擇終止合同的主動權,否則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將形同虛設。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來說具有強制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 源:商丘中院 王鋒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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