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基層法院,尤其是基層法庭,商事合同類糾紛中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最多,在部分法庭,此類案件的數量甚至能超過基層法庭受理的商事合同類糾紛案件的80%。
考慮到買賣合同的概念范圍較廣,部分特殊類型的買賣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網絡購物買賣合同糾紛、船舶以及特種設備的買賣合同糾紛在法律適用及審判實踐中具有特殊和獨立性,因此本文僅討論一般意義上的普通買賣合同。
鑒于此類案件在基層法庭的數量較多,考慮到篇幅的問題,本文僅就遵循的審理原則及審查思路的法律關系、責任主體、合同效力、標的物交付幾個方面發表一些個人看法,供大家參考。
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法官不僅需要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需要根據一定的生活經驗,去全面審查雙方的爭議焦點,找到癥結所在,才能快速找到處理糾紛化解矛盾的點,維護誠信履約的市場交易秩序。
2.鼓勵交易原則。維護正常的合法交易,不輕易去否定合同的效力,審慎的處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歸責等問題,“保守治療”優選于“徹底手術”。
3.適當履行原則。應著重審查履行主體的適當、履行標的的適當、履行期限的適當、履行方式的適當,切不可過分加重尤其是守約方的責任。
1.法律關系的定性。審判實踐中,諸如承攬合同(定作、加工等)與普通的買賣合同就特別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因此就需要對法律關系作出明確定性。定性不同,適用的法律則條款不同,當事人的權利也會隨之受到不同的影響。
2.合同責任主體的審查。關于合同責任主體的審查,在此我主要談談職務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審查認定。
職務代理,常見的是公司的員工,如銷售人員、采購人員等代理公司簽訂合同的情形。對此,應著重審查其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是否是基于員工職權范圍。如果是基于員工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則買賣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若不屬于員工職權范圍的,需結合合同締結與履行過程中的簽字、蓋章、交付等行為,綜合判斷合同相對人的善意,以此確定職務代理還是構成表見代理。另外,還存在員工加蓋公章的行為,要審查該行為是否基于法定代表人或是公司的授權,如無相反證據,且除法律法規等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外,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買賣合同簽訂的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買賣合同中關于表見代理的審查,也是比較常見的,筆者認為在審理時應該堅持一定的價值取向,即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關于是否存在代理權外觀的審查還是注重在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行為人身份、職務是否與被代理人有關聯、被代理人對行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斷的表象授權關系、買賣合同上是否加蓋與被代理人有關的、可正常對外使用的有效印章、合同關系建立方式與以往交易方式是否相符等因素進行綜合性的考量。
3.合同效力的審查。審理合同效力時,應堅持以下幾點:一是堅持主動審查原則。合同效力問題屬于法院依職權審查的范圍,即便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無爭議,法院也應主動予以審查認定。二是正確理解與適用強制性規定,審慎認定合同效力,避免不當否定合同效力。三是注意適時釋明,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如若對合同作出無效的認定,則重點是對以下幾點情形作出審查:虛偽意思簽訂合同導致無效的審查、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的審查、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方面導致合同無效的審查等。
4.標的物交付的審查。一般而言,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時,雙方都會做好交接和簽收的手續。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往往存在大量不規范的交貨行為。對于不同情形下標的物交付的審查要點如下:一是雙方未簽訂收貨憑證的,應著重審查交易過程中的溝通記錄,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二是收貨單據存在瑕疵的,審查送貨前的聯系、到貨日期前后的付款行為、之前交易過程中類似簽收行為等因素進行認定。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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