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拍賣公司與買受人關系緊密、惡意串通,拍賣能否撤銷?
最高法院:完全可以!
裁判要旨:在買受人與拍賣行的股東均系親屬的情況下,除非能夠證明拍賣過程中有其他無關聯關系的競買人參與競買,且進行了充分的競價,否則可以認定拍賣行與買受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
基本案情:
1.廣州白云荔發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荔發公司)申請執行廣州廣豐房產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豐公司)、廣州銀豐房地產有限公司、廣州金匯房產建設有限公司非法借貸糾紛一案中,由廣東高院負責執行。
2.廣東高院查封了廣豐公司名下的廣豐大廈物業,面積總計18851.86㎡,委托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茂拍賣行)進行拍賣,并委托廣東粵財房地產評估所評估,第一次評估價格為102493594元,第二次評估價格為以2412萬元。
3.最終,景茂拍賣行以評估價2412萬元將廣豐大廈整棟拍賣給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正公司),廣東高院確認廣豐大廈歸龍正公司所有。
4. 2008年10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根據舉報對拍賣重新調查發現,景茂拍賣行與買受人龍正公司由同一人實際控制,在廣豐大廈拍賣中自賣自買,兩次評估結論相差巨大,委托法院對此疏于監管,導致廣豐大廈被低價拍賣,嚴重侵害已預購房屋的小業主利益等,要求廣東高院依法處理。
5. 2011年6月2日,廣東高院裁定拍賣無效,撤銷拍賣裁定。
裁判觀點:
(一)拍賣公司與競買人關系緊密,自拍自賣,構成惡意串通。
廣東高院認為,受人民法院委托進行的拍賣屬于司法強制拍賣,人民法院發現拍賣有錯誤的,有權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本案中,廣東高院查明買受人龍正公司與景茂拍賣行的股東均系親屬,兩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對此申請復議人沒有否認,本院予以確認。在景茂拍賣行與買受人之間因股東的親屬關系而存在關聯關系的情況下,除非能夠證明拍賣過程中有其他無關聯關系的競買人參與競買,且進行了充分的競價,否則可以推定景茂拍賣行與買受人之間存在串通。
(二)本案無法證明競買過程經過了充分的競價,可以認定惡意串通。
廣東高院認為,該競價充分的舉證責任應由景茂拍賣行和與其有關聯關系的買受人承擔。本案拍賣中僅一次叫價即以保留價成交,并無競價。而買受人龍正公司和景茂拍賣行不能提供其他兩個競買人的情況。經審核,其復議中提供的向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材料中,并無另外兩個競買人參加競買的資料。拍賣資料經過了保存期不是其不能提供競買人情況的理由。據此不能認定有其他競買人參加了競買。故可認定景茂拍賣行與買受人龍正公司之間存在串通行為。
(三)評估價先后懸殊太大,明顯不合理。
廣東高院認為,鑒于本案拍賣系直接以評估機構確定的市場價的70%之保留價成交的,故評估價是否合理對于拍賣結果是否公正合理有直接關系。對廣豐大廈的兩次評估價格相差懸殊的問題,申請復議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釋,本院認可廣東高院關于第二次評估結論明顯不合理的認定。不論評估結果過低是否為兩申請復議人的責任,其對標的物評估價格及成交價過低應屬明知。本案中與廣豐大廈相關的權利有申請交付廣豐大廈預售房屋、回遷房屋和申請返還購房款、工程款、銀行借款等,總額達15億多元,僅購房人登記所交購房款即超過2億元。而本案拍賣價款僅為2412萬元,對于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本案申請執行人毫無利益可言,明顯屬于無益拍賣。
(四)廣東高院拍賣行為嚴重損害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拍賣后廣東高院將與廣豐大廈有關的所有權利負擔一概除去,而將廣豐大廈整棟房產移轉給買受人,導致與廣豐大廈相關的權利無法得到依法有效保護,侵害了與廣豐大廈相關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鑒于景茂拍賣行負責接受與廣豐大廈相關的權利的申報工作,且買受人與其存在關聯關系,故可認定景茂拍賣行與買受人對上述問題也應屬明知。因此對于此案拍賣導致與廣豐大廈相關的權利人的權利受侵害,景茂拍賣行與買受人龍正公司之間構成惡意。
綜上,廣東高院認定拍賣人景茂拍賣行和買受人龍正公司在拍賣廣豐大廈中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導致廣豐大廈拍賣不能公平競價、損害了購房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是正確的。(1997)粵高法執字第7-1號及(2011)粵高法執異字第1號執行裁定并無不當。申請復議人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駁回申請復議人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案例來源:
《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復議案》[案號: (2012)執復字第6號]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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