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與征收方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不管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都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但是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極個別的征收方會開始耍賴,不僅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之外,臨時安置補助費也成了泡影。那么,在征收方違約、毀約不履行補償協議時,作為被征收人要怎么辦呢?
首先對于手里有協議原件的,被征收人可以拿著拆遷協議原件去找相關部門詢問,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再次拒絕支付補償款,比如現在沒有錢等等理由,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反映。
投訴反映之后,如果沒有解決,相關補償費用仍然拖著不給,那么可以盡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被征收人就補償協議提起訴訟時,應當要提起什么訴訟呢?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呢?下面凱諾拆遷律師就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為大家簡單地淺析一下。
事實上,就履行拆遷協議中產生的糾紛,被征收人應當提起什么訴訟,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經有所說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都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
(四)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
(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
(六)其他行政協議。
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產生的拆遷協議是屬于行政協議的,且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被征收人應當要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被征收人以拆遷協議糾紛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受理。
也就是說,如果征收方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后,不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以各種理由給予補償,或者說是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違背了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就補償安置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
那么,被征收人以拆遷協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如何提起呢?
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首先被征收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拆遷協議原件,相關的錄音、錄像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等。事實上不管是什么訴訟都講究證據,只要手里有證據,那么官司就已經勝利了一半。
而倘若被征收人手里沒有拆遷協議原件,那么可以先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拆遷補償協議,只要拿到了上面蓋有相關部門紅章的拆遷協議,被征收人就有足夠的理由要求征收方繼續履行協議義務。
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遷糾紛涉及很強的專業知識,如果廣大被征收人不懂法,沒有學過法律,那么一定要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進行,包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不過,這都有著很復雜的程序,只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那么我們才有可能會盡快解決掉拆遷糾紛。
總之,對于征地拆遷糾紛,被征收人萬不可一意孤行,盲目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或是一味地拖延,否則會對自己非常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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