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在生活里,碰上法律糾紛,好不容易走到執行這一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本以為事情能圓滿解決,可要是碰上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那可太糟心了。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小政告訴您咱可有辦法應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41 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行和解達成協議后,執行員得把協議內容詳細記入筆錄,然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為了保證和解協議有法律效力。
要是申請執行人是因為受欺詐、脅迫才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比如說,老張和老李因為債務糾紛打官司,法院判決老李還錢。執行時,兩人達成和解,老李承諾分期還款。可后來老李耍賴不還,老張發現自己在和解時被老李騙了。這時候,老張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來生效判決書的執行,讓法院依法強制老李還錢。
再比如,老王和小趙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執行階段達成和解,小趙答應把多占的土地歸還老王。但小趙反悔不履行,老王就可以依據這條法律規定,請求法院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維護自己的權益。
家人們,要是遇到執行和解后對方不履行的情況,別慌,依法辦事準沒錯。要是你有相關經歷或疑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關注我,小政幫你解決更多法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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