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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日前依法追訴一起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吞企業錢款案。今天的《檢察故事》就來講講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中案”,為民營企業挽回損失400多萬元。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林震
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某、湯某、藍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30萬元至1萬元不等。
據了解,被害公司是一家綜合型鎢制品民營企業。2021年至2022年,新羅區檢察院辦理了該公司總經理王某、總經理助理周某、前員工路某(均已判決)職務侵占一案。3人通過多種方式,侵占公司巨額財產達2億多元。在梳理涉案賬戶資金走向的過程中,新羅區檢察院辦案組注意到了新的問題。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林震
王某等3人與該公司鎢品分廠廠長林某、副廠長湯某、公司生產技術部部長藍某的賬戶之間存在多筆頻繁流轉的資金脈絡。
面對辦案組的訊問,王某、周某、路某避重就輕,對款項來往性質模糊回應。為夯實證據體系,辦案組主動出擊,多次走訪深入了解企業經營流程、內部結構、生產業務環節等,查閱證據材料分析研判,發現王某等人在占有公司錢款過程中,部分環節必須由他人配合完成。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林震
結合林某、湯某、藍某在企業中的職務職權以及雙方之間大量不正常資金來往記錄,辦案組經審查認為,林某、湯某、藍某具有與王某等人共同侵占企業錢款的嫌疑。
為進一步核實印證林某、湯某、藍某的賬戶與前案王某等人多筆來往資金的性質及具體犯罪手段,辦案組多次與審計公司溝通審計方向,同時引導公安機關擴大調取涉案賬戶流水,并結合企業業務環節細致梳理流水走向脈絡,抽絲剝繭出涉案嫌疑人更隱蔽的作案手法。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林震
在原材料采購環節,前案王某、周某指使合作商配合,采用陰陽合同、低進高開、截留私分等多種侵占手段過程中,部分原材料供應商在收取企業對公賬戶轉出的采購款后,又有“分支款項”轉入林某、湯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在尾廢料處理環節,收購商將貨款直接轉入林某、湯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再轉入王某、周某等人控制賬戶分贓;在處理尾料鉬酸銷售過程中,前案王某擅自私立小金庫,指使藍某提供其個人賬戶收取本屬于企業的鉬酸銷售款,再與林某、湯某等人分贓獲利。
結合證人證言,辦案組印證了前案王某等人在企業多個生產環節采取多種手段侵占公司錢款的過程中,林某、湯某、藍某均參與其中且染指分贓,最終認定3人與王某等人構成共同犯罪,由公安機關對林某、湯某、藍某涉嫌職務侵占罪補充偵查。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林震
在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取證、鞏固完善證據鏈條的同時,辦案組做好追贓挽損工作,建議公安機關同步對林某、湯某、藍某的涉案賬戶、相關財產采取凍結扣押措施。
公安機關經補證后,對林某、湯某、藍某涉嫌職務侵占案移送審查起訴。隨后,新羅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引導被告人退贓退賠。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林震
在訴訟過程中,三名被告人共計退贓退賠400多萬元,均向被害企業予以返還或退賠。該案的辦理嚴厲打擊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行為,有效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是新時代檢察機關司法職能與法律監督職能融合發展的體現。新羅區檢察院始終堅持辦案與監督并重,提升監督質效,不留辦案“死角”,同時承載著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幫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維護企業合法權利,為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貢獻檢察力量。
供稿:第一檢察部
責編:林震、游婷、陳雯
審核:鄭荔麗
監制:傅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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