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約1200字,需要8分鐘閱讀完畢。
實際用工過程中,我們經常聽到“代通知金”一詞,但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反而并沒有真正理解該詞所代表的用工行為,本文將對“代通知金”進行分析,以期幫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正確理解“代通知金”,構建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
所謂”代通知金”,是一種俗稱,并非正式的法律術語,其來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以下簡稱第40條)所規定的“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是“代替通知期的一種補償金”。
“代通知金”的適用情形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能夠用到“代通知金“的只有第40條的三種情形,即: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圖 / Luca Bravo
除上述三種情形外,按照當前的規定來說,其他任何一種解除方式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另外,這三種情形下,也不是一定要支付,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需要支付。換言之,若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支付的誤區
1.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我解除勞動關系的,就需要多支付我一個月的工資(+1)
實務中,大部分的勞動者都認為“凡是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是,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正確觀點是:
只有符合第40條三種情形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
2.如果單位用第40條與我解除勞動關系,違法解除的情況下應向我支付2N+1的賠償金
這種理解也是錯誤的,只有根據第40條規定合法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說,代通知金適用的是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況。而違法辭退適用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2N的賠償金。即:適用第40條的情況下,合法辭退是N+1,違法辭退是2N。
3.如果單位用第40條與我解除勞動關系,雖然提前30日通知我了,但仍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與“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兩者是二選一的關系,是“或”的關系,用人單位只需要選其中一種方式執行即可,因此,上述觀點是錯誤的。正確定的觀點是:在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才需支付“代通知金”。
既然兩者是二選一的關系,那么,實際用工中,選擇哪一種方式呢?一般認為,從勞動用工風險防控和經濟成本的角度考慮,建議選擇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大家有好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給我留言
作者/編輯:合易咨詢(heyeehr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