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熊孩子” 砸壞鄰居車窗、校園霸凌致人傷殘這類新聞頻繁出現的時候,法律的目光往往會落到孩子背后的監護人身上。全國人大代表張大冬提出,孩子違法,家長必須賠償,并且把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征信。今天,咱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聊聊 “子債父償” 這件事。
其實,我國《民法典》第 1188 條早就有規定,這就是監護人的無過錯原則。也就是說,未成年人要是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必須得買單。比如說,去年杭州有個初中生,把 40 輛豪車給劃傷了,最后家長得賠償 150 萬。但這是不是意味著,不管什么時候,監護人都得敞開自己的口袋,給被監護人 “擦屁股” 呢?并不是這樣。之前陜西法院的法官在判決里就明確說了,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里支付,要是不夠,再由監護人來支付。
不過,這次人大代表建議的突破性在于,把賠償執行和征信掛上鉤了。在這兒,我得給大家提個醒,涉及征信懲戒,需要謹慎考慮它的波及效應。要是把家長的失信記錄同步到金融系統,,可能造成"一人違法全家失信"的鏈式反應。這就讓人想起明代的 “連坐法” ,但是現代法治講究的是責任自負原則。就像新加坡處理少年犯的時候,既讓父母承擔民事賠償,又通過社區服務令,讓少年自己承擔后果,這種 “胡蘿卜加大棒” 的組合拳,可能就更值得我們借鑒。畢竟,法律一方面要防止家長當 “甩手掌柜”,另一方面也不能讓家庭教育變成 “債務轉移”。
但是,事情總有兩面性。美國部分州實施的 “家長責任法” 就引發過爭議。美國芝加哥州有個 15 歲的男生,槍擊了四名同學,最后被判終身監禁,不得保釋。他的父母呢,分別以 “過失殺人罪” 被判了 15 年有期徒刑。你看,當家庭遭遇 “坑爹” 的孩子,法律到底是成為正義的天平,還是變成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呢?單純用嚴刑峻法并不能妥善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其實,我國現有的法律還是留了余地的,《民法典》同時規定,監護人要是盡到了責任,是可以減輕賠償的,這種彈性規定,可能比 “一刀切” 更符合現實人性。
從更高的維度來看,這個建議其實觸及了現代社會的集體焦慮。當 “神獸” 的管理從家事升級成公共事務,法律就不得不扮演 “替補家長” 的角色。但是,就像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斯說的,“教育是一棵樹搖動另一棵樹”,單純靠經濟懲罰,那只是治標不治本。與其用征信拴住家長,不如完善家庭教育指導體系。畢竟,沒有哪個父母天生就會當監護人,就好比沒有哪個司機生來就懂交規,社會既需要嚴管重罰的 “紅燈”,也離不開教育引導的 “綠燈”。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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