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假冒注冊商標類犯罪,無罪條件之非“同一種商品”,今天我們談談特殊的“同一種商品”。
在假冒注冊商標類犯罪中,“同一種商品”是其中的構罪條件,很多案件因為達不到這個要求而沒有被認定構成犯罪。判斷是否屬于同一種商品,它的比對對象是疑似侵權產品與被害人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種類進行比較,例如被告人所生產的衣服,而被害人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鞋子,那當然就不是同一種商品了。同一種商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名稱相同的商品。第二是名稱不同,但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群體等實質相同的商品。通常而言,需要結合尼斯分類,以及《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來進行判斷。
當然,這個例子是最簡單的一類。現實的情況可能會更復雜一些。例如,被害人在注冊這個商標時,區分表中還沒有被告人所生產銷售的這一類商品,但是所注冊的又是這類商品的上位概念。舉個例子來說,被害人注冊商標時,注冊了服裝這一商品類目,那是,區分表中還沒有運動服的商品概念,過了幾年后,區分表中新增運動服了,被告人所生產銷售的就是同一商標的運動服,這個時候,能否認定屬于同一種商品呢?
第一,區分表各商品之間并沒有絕對的包含關系以及交叉關系,換句話來說,表中的各個商品均是獨立的,服裝僅僅是運動服的上位觀念,并不必然是服裝就包含運動服,這里的服裝僅僅指的是除運動服、泳衣、瑜伽服等被獨立列舉的服裝以外的服裝。第二,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僅僅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就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第三,隨著時間的推移,后來的分類表包括了實際使用商品的名稱,這種情形下,權利人應當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商品類目。如果案發時,權利人沒有增加分類表當中調整后的商品項目,此時也不構成刑法上的同一種商品。第四,刑法是最嚴厲的法律,商標權利人要獲得刑法上的保護,自然就履行更高的商標注冊申請義務,不能夠以該商品在某一時間未納入分類表為由,怠于行使相對復雜的非規范商品申請注冊,反而選擇相對簡單、便捷的上位概念商品進行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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