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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花了3000多元買小熊當擺件,卻收到法院傳票?
河南開封一民宿老板因前臺擺放了一只網購的小熊擺件,被自稱擁有小熊擺件專利權的公司告上法庭,稱民宿老板侵犯了其展覽權,并索賠3.8萬元。
近日,民宿老板接受采訪時表示,他購買時對小熊擺件的版權情況并不了解,而且他們也并未在購買后用小熊擺件進行引流,他認為即使是侵權,重慶的公司也應起訴網購平臺的商家。對此,原告公司表示“擺在經營場所侵犯了我們展覽權”,小熊擺件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民宿老板未經授權就擅自使用了,“接受三四千塊和解的話 可以撤訴”。
那么,買家是否要對賣家出售的侵權作品負責?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民宿老板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為《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其中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的方法使用作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民宿屬于具有營利性質的經營場所,其陳列裝飾品本質上為向不特定的公眾展示作品,符合展覽特點。而侵害著作權的直接侵權行為不以主觀故意為要素的,即便經營者對于侵權這一事實并不知曉,也有可能構成直接侵權。
但此時,買家可主張“合法來源抗辯”,即被訴侵權人提供了無需承擔責任的依據,證明復制品的合法來源,則可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告依法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應當舉證證明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復制品的事實,包括合法的購貨渠道、合理的價格和直接的供貨方等。在本案中,買家只要提供其從正規渠道購買的發票或消費記錄等,且價格需要符合市場的正常區間范圍,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將侵權的小熊擺件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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