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
北京朝陽區一42歲男子殞命
街道辦曾兩次叫停
事故本可以避免
3月4日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公布了一則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
2024年12月30日14時40分許
在朝陽區團結湖北路
一樓頂的設備安裝施工現場
發生一起高墜事故
造成1人死亡
事故現場情況
焊工郭*紅
從三米高鋼結構下掉落
2024年12月30日7時許,光赫公司安排郭*紅等5名施工人員在團結湖北路2號13幢樓頂平臺上進行施工工作,其中郭*紅負責將檁條焊接在鋼結構上,作為安裝光伏板的框架使用。
13時20分許,郭*紅通過移動式腳手架登上鋼結構,并騎坐在鋼結構上開始進行焊接作業。
14時40分許,郭*紅在作業時突然失穩墜落至平臺地面。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將郭*紅送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進行搶救。
17時許,郭*紅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現場位于團結湖北路2號13幢樓頂平臺,平臺上搭設有一個鋼結構基架(寬約14.4米,長約74.4米,東西高約2.8米,中部高約3.6米);在距平臺西側邊緣約3米、南側邊緣約10米的地面上有一攤血跡,血跡正上方約3.24米的鋼結構上有一根未焊接完成的檁條;平臺中心擺放有大量施工材料和一個高約2.5米的移動式腳手架。
事發現場情況
事發現場的腳手架
代價慘痛
1人死亡,損失325萬元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為郭*紅,男,42歲,山西人,光赫公司施工人員;經鑒定:郭*紅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325萬元,其中含賠付死者家屬185萬元。
更令人心痛的是
這場悲劇本可以避免
團結湖街道辦事處曾兩次要求停工
負責人卻因考慮到臨時停工
也發放全額工資
所以未通知現場施工人員
事故也發生在
最后一次叫停約談的幾小時后
街道辦曾兩次要求停工
負責人并未通知施工人員
2024年12月27日,團結湖街道辦事處在對弘醫堂公司進行檢查過程中因發現事發項目未辦理相關許可手續,要求立即停工。
12月30日8時許,團結湖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事發項目仍在施工,再次約談弘醫堂公司要求立即停工。
9時30分許約談結束后,王*向羅*彥傳達了停工要求,但羅*彥收到停工要求后,因考慮到臨時停工也發放全額工資,所以未通知現場施工人員。
當天14時40分許,郭*紅在作業時突然失穩墜落至平臺地面。
事故原因分析
綜合相關調查結論
認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
郭*紅違章作業
(一)直接原因分析
郭*紅違規騎坐高約3.2米的鋼結構上,且在未有效固定安全帶的情況下進行焊接作業。其在作業時突然失穩墜落至平臺地面,導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機關結合現場勘查、尸檢報告等情況,排除人為故意刑事案件嫌疑。
(三)間接原因分析
1.違規組織施工。弘醫堂公司在醫院仍處于經營狀態,且未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的情況下違規組織施工;未與光赫公司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未將光赫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統一協調、管理。
2.施工組織混亂。光赫公司未制定光伏板安裝方案、安全操作規程;未對郭*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
,致使郭*紅安全意識淡薄,在未有效固定安全帶的情況下,違規騎坐在鋼結構上進行焊接作業。
3.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光赫公司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在收到停工通知后未采取及時有效的停工措施;未在施工現場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郭*紅違規進行焊接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羅*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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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核實的情況和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及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郭*紅違規進行焊接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羅*彥,男,群眾,光赫公司總經理。在收到停工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停工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羅*彥,男,群眾,光赫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光伏板安裝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在接到停工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停工措施;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消除郭*紅違規進行焊接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朝陽區應急管理局給予羅*彥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2.王*,男,中共黨員,弘醫堂公司后勤院長,負責公司工程管理工作。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制止和糾正郭*紅違規進行焊接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朝陽區應急管理局給予王*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3.光赫公司。在未制定光伏板安裝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下開展施工;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郭*紅違規進行焊接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朝陽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光赫公司罰款的行政處罰。
4.弘醫堂公司。在醫院仍處于經營狀態,但未辦理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的情況下違規組織施工;未將光赫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統一協調、管理。其行為違反了《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朝陽區應急管理局給予弘醫堂公司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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