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某物業公司與房屋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后,便開始為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23年5月,某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承擔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
李某某系該小區業主,自2019年7月建設單位通知接房后,他一直未辦理正式接房手續。2021年,李某某入戶進行房屋裝修,并于2023年6月將房屋轉賣他人。其間,物業公司多次催促李某某繳納物業費,但均遭到李某某的拒絕。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將李某某訴至前鋒區人民法院。
前鋒區人民法院。
前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費按照約定承擔;已交付業主的物業未達到該物業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整改期間的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本案中,李某某雖未與建設單位辦理正式接房手續,但購房合同明確約定了交付方式。建設單位通知接房后,李某某未辦理接房手續便進行房屋裝修,且無證據證明延遲接房是建設單位的原因,應視為房屋已按約定交付。因此,接房期限屆滿后的物業費應由業主李某某自行承擔。
辦理本案的法官肖波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公司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公司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公司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費按照約定承擔;已交付業主的物業未達到該物業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整改期間的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服務面向全體業主,所收費用用于小區設施維護、秩序保障等,若部分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費,則會影響物業公司運營,導致服務質量下降,最終影響全體業主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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