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他人性交、猥褻供其觀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共同犯罪的實行犯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行為人自己執行實行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直接實行犯,一種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實行犯罪行為的間接實行犯。行為人為追求精神刺激,以他人為犯罪工具,強迫他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或者猥褻他人的,屬于間接正犯,應認定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
二、行為人利用婦女熟睡之際欲實施奸淫,因被婦女制止而放棄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強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有形力壓制被害人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脅迫”是指以使用上述暴力手段或者精神脅迫等威嚇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其他手段”包括給婦女打麻藥、利用婦女熟睡或者利用婦女錯誤認識等。因此,行為人利用婦女熟睡之際欲實施奸淫,但在被害人制止后即主動停止,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而該行為也沒有給被害人造成身體上的損傷的,對此可依照《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作為犯罪處理。
三、強奸導致被害人自殺的行為屬于“強奸致人死亡”還是“因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受傷、死亡”是指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等情形。所規定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包括因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以及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懷孕分娩或墮胎等其他嚴重危害被害婦女或幼女身心健康的嚴重后果等情形。
四、認定輪奸是否要求行為人均強奸既遂?
輪奸本身不是罪名,而是強奸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之一。輪奸是一種典型的共同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均具有輪奸的共同故意,并基于該共同故意實施了共同輪奸行為(不要求是相同輪奸行為),就可以成立強奸罪,因此,強奸罪的輪奸情節不要求輪奸行為人均奸淫完成。這是基于共同犯罪處罰原則得出的結論。但是,在具體量刑時,考慮到部分行為人未完成奸淫,可根據犯罪情節依法給予從寬處罰,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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