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管好技術圖紙,就萬事大吉了嗎?
如果技術秘密的載體是市場流通產品,企業僅對內采取保密措施不屬于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閱讀提示: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視和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不斷完善,企業也愈加重視內部管理規范和保密工作的建設。越來越多的企業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議》,制定《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嚴格管理、控制技術圖紙、技術文檔的流轉和人員接觸范圍。但是,隨著2020年9月12日最高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很多裁判觀點在悄悄發生改變。其中,就包括對于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裁判要旨
技術秘點載體是市場流通產品且密點可以被反向拆解獲取的,權利人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技術圖紙管理規范等對內保密措施,與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不具有對應性,不屬于對市場流通產品的“相應保密措施”。
案情簡介
1、2007年8月與2008年11月,魏某與李某分別入職零極公司,分別擔任檢驗員和研發部實驗員,兩人系夫妻關系。2009年周某入職零極公司擔任銷售員,2011年趙某入職零極公司任銷售員。之后,四人陸續從零極公司離職。
2、2012年12月,鼎源公司成立,前員工魏某為股東,之后周某為股東并擔任董事長,李某擔任董事,趙某擔任監事。2016年,鼎源廊坊公司成立,股東為周某和鼎源公司,周某為大股東并擔任執行董事。鼎源公司生產與零極公司同類產品。
3、2018年9月19日,零極公司起訴鼎源公司、鼎源廊坊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信息,回收并銷毀已經生產的侵權產品,周某、魏某、趙某、李某等被告一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2021年3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涉案技術載體是公開銷售的電源產品,能被常規儀器拆解和測量,所屬領域技術人員能較為容易地根據零極公司公開銷售的電源產品獲得,涉案技術信息屬于公知信息,駁回零極公司訴訟請求。
5、零極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2021年11月1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零極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二審爭議問題為零極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具體涉及以產品作為技術秘密載體,涉案產品承載的技術信息是否為可通過常規手段獲取,構成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容易獲得。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將審查要點放在秘點是否為公知信息不同,最高法院二審將審查要點放在秘點載體屬于市場流通產品以及零極公司對秘點載體是否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由此得出秘點是否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容易獲得、是否構成非公知信息的結論。
最高法院認為,權利人針對技術圖紙的內部保密措施與市場流通產品不具有關聯性,不是針對市場流通產品作為技術秘密載體的“相應保密措施”。零極公司在產品內部電路板及元件做覆膠處理、部分密點相應元件無標識等措施,不影響不特定公眾可以通過拆解產品、使用數字電橋、數顯卡尺、萬用表測量獲得元器件參數、元器件間的連接關系。權利人零極公司對秘點載體采取的保密措施不足以達到保密的目的,導致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容易獲得,不符合非公知信息構成要件中“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的要求。
實務經驗總結
1、權利人應對技術秘密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通過最高法院近兩年審查保密措施的裁判觀點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審查權利人是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時更加注重審查密點載體的性質是公開流通產品還是非公開流通產品。
2、如果技術載體是在市場上公開流通的產品,權利人僅對技術圖紙等不易流動的技術載體采取保密措施,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中的“相應保密措施”。
3、市場流通產品屬于外部載體,權利人為實現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應能對抗不特定第三人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其技術秘密。此種對抗至少可依靠兩種方式實現:一是根據技術秘密本身的性質,他人即使拆解了載有技術秘密的產品,亦無法通過分析獲知該技術秘密;二是采取物理上的保密措施,以對抗他人的反向工程,如采取一體化結構,拆解將破壞技術秘密等。
4、如果權利人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可以由所屬領域相關人員使用數字電橋、數顯卡尺、萬用表等常規儀器測量獲得,應認定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容易獲得的信息,不屬于非公知信息。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 “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針對技術圖紙的內部保密措施與市場流通產品不具有關聯性,不是針對市場流通產品作為技術秘密載體的“相應保密措施”。根據原審查明事實,零極公司根據其技術圖紙制造的產品在爭議發生前均已進入市場流通,因此,本案中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為相應進入市場流通的電源模塊產品。而產品一旦售出進入市場流通,就在物理上脫離零極公司的控制,故區別于可始終處于商業秘密權利人控制之下的技術圖紙、配方文檔等內部性載體。零極公司主張的與前員工的保密協議、技術圖紙管理規范等對內保密措施,因脫離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即在市場中流通的電源模塊產品,故與其主張保護的涉案技術秘密不具有對應性,不屬于本案中針對市場流通產品的“相應保密措施”。
案件來源
《北京零極中盛科技有限公司、周洋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440號】
1.技術秘密載體為市場流通產品,屬于外部性載體,權利人為實現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應能對抗不特定第三人通過反向工程獲取。
案例1.《濟南思克測試技術有限公司與濟南蘭光機電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538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涉案技術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應認定思克公司未采取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相應保密措施”。根據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本案中,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為GTR-7001氣體透過率測試儀,因該產品一旦售出進入市場流通,就在物理上脫離思克公司的控制,故區別于可始終處于商業秘密權利人控制之下的技術圖紙、配方文檔等內部性載體。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獲得被訴侵權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鑒于涉案技術秘密載體為市場流通產品,屬于外部性載體,故思克公司為實現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應能對抗不特定第三人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其技術秘密。
2.技術載體雖是市場流通產品但被訴侵權人不能證明產品能被反向工程的,在權利人舉證對內采取保密措施的情況下,應認定權利人對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案例2.《上海天祥·健臺制藥機械有限公司與上海東富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最高法院(2019)滬民終129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天祥·健臺公司未就涉案技術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主張。本院認為,對技術秘密權利人是否就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審查,應從權利人采取的相應措施以探究其真實意愿,并結合涉案技術信息的性質綜合判定。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事實及二審審查,可以認定涉案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且能為天祥·健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同時,天祥·健臺公司通過制定《員工手冊》及相關管理規定、與周建榮等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相關涉密條款、與臺玖公司在雙方簽訂的多份委托加工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等方式,明確表達了對于前述種類信息加以保密的意愿。因此,一審判決相應認定并無不當,東富龍公司等上訴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技術載體雖是市場流通產品但被訴侵權人不能證明產品能被反向工程的,在秘點被司法鑒定為非公知信息的情況下,權利人舉證對內采取保密措施被視為對秘點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案例3.《李莉莉、卞榮軍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廣東高院(2018)粵民終1574號】
廣東高院認為,上述信息能為原告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金立翔公司與李莉莉等上訴人均簽訂《保密合同》且掃描板執行程序等均有技術保密措施。【2011】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提取自卞榮軍電腦的掃描板程序與金立翔公司P10彩磚掃描板執行程序相同;提取自黃勝國電腦的彩磚電氣部分原理圖及PCB板圖與金立翔公司P10彩磚電氣部分原理圖及PCB板圖所記載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華明力公司生產彩磚的掃描板執行程序與金立翔公司P10彩磚掃描板執行程序相同。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前述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李莉莉等上訴人侵害金立翔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該認定并無不當。卞榮軍上訴認為前述鑒定書鑒定的技術信息實際上是公開的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對此,本院認為,卞榮軍質疑該鑒定書的結論,但是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書的結論,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卞榮軍還上訴稱,金立翔公司未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對此,本院認為,金立翔公司在(2012)深南法知刑初字第8號案件中提交的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可以證明金立翔公司對涉案技術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卞榮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該事實,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4.技術秘點符合一定原創性要求又與市場流通產品具有實質性區別的情況下,能夠得到商業秘密制度的保護,權利人對內采取的保密措施符合法律要求。
案例4.《晉江明興鞋材有限公司、吳望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福建高院(2020)閩民終992號】
福建高院認為,吳望、郭文新主張涉案鞋款新信息不具備原創性,與市場流通款式存在高度重合性,且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流入市場后公眾即可直接通過觀察獲得,因此涉案鞋款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對此,本院認為,對于鞋類產品的消費者而言,鞋款樣式是消費者選購的重要因素。對于鞋業制造商而言,其支付對價獲得的下一年度鞋款信息不排除其可以得到商業秘密制度的保護。本案中,明興公司通過委托設計、聘用設計員工等方式支付對價取得下一年度春夏涉案鞋款信息,該信息在正式發布前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明興公司委托第三方設計涉案鞋款信息時約定了保密條款或知識產權條款,其在與設計員工勞動合同書中進行了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在開發部門辦公室設置監控,對員工提出保密要求……明興公司已經對涉案鞋款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吳望和郭文新亦知曉明興公司對涉案鞋款信息具有保密要求,一審法院認為明興公司沒有對涉案信息采取相適應的保密措施,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客戶成功取得2.02億元賠償金額(該案是我國目前商業秘密案件中判賠金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入選某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白皮書。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營營律師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省內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在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大量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多次成功爭取法院支持客戶訴訟請求、二審改判等結果,得到眾多客戶的一致好評和肯定。在保全與執行領域,李營營律師主辦了大量難度較大的執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間,在一周內代理客戶保全被告數億現金;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凍結企業工商信息;代理客戶成功撤銷法院已經完成的拍賣行為;代理客戶成功阻擋申請執行人拍賣土地、廠房,最終爭取執行和解的圓滿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