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檢公訴刑不訴〔2021〕Z48號"為樣本的分析
觀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形成"以貸補損"默契時,可以否定認定行為人構成刑法第175條之一的騙取貸款罪。辯護人應著重構建"銀行過錯-風險可控-利益衡平"的三維論證體系,通過解構金融機構的"受害人"地位,實現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限縮性解釋。
一、案情導引與爭議焦點
在"北檢公訴刑不訴〔2021〕Z48號"案件中,檢察機關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通過組織他人申請貸款的方式承接銀行不良資產,雖存在貸款用途與申報不符的情形,但基于銀行系統的異常審批行為、貸款事由的合理辯解,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形成"以貸補損"默契時,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刑法第175條之一的騙取貸款罪。
二、法理分析:騙取貸款罪的規范構造與適用邊界
(一)主觀要件的雙層過濾機制
1. 非法占有目的之排除
本罪剝離"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要素,在實踐中需嚴格區分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適用場景。本案中,李某某將貸款資金實際用于清償既有債務、承接不良資產,未實施轉移資產、揮霍資金等典型侵財行為,其主觀上不具備"排除權利人占有"的意圖。
2. 欺詐故意的相對性認定
"欺詐手段"的成立需以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識為前提。當銀行明知貸款實際用途仍配合完成審批時(如本案中500萬元個人經營性貸款明顯違背常理的審批通過),實質上形成了"通謀的虛偽表示",此時借款人的虛假陳述因未動搖銀行的處分意思,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欺詐。
(二)客觀行為的實質危害性判斷
1. "重大損失"要件的司法激活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現行刑法規定,僅當欺騙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時方可構罪。本案中貸款雖未按申報用途使用,但通過足額抵押物清償、承接不良資產改善銀行資產負債表等操作,實質上避免了金融風險的擴大,難以認定具備刑法要求的法益侵害性。
2. 金融機構過錯的歸責阻斷
銀行在貸款審核中存在三重過錯:一是對借款人資質的形式審查(如自然人獲取500萬元貸款未作實質調查);二是抵押物評估的放任(明知抵押物屬關聯企業仍予接受);三是審批流程的倒置(先有承接不良資產安排后有貸款審批)。這種系統性失職行為阻卻了刑法對借款人的單向歸責。
三、辯護策略的體系化建構
(一)證據層面的抗辯路徑
1. 穿透式審查資金流向
通過調取銀行流水、抵押物處置記錄等客觀證據,證實貸款資金最終流向具有債務清償性質,未脫離金融監管體系。特別需證明承接不良資產與發放新貸之間存在直接關聯性。
2. 挖掘金融機構的參與痕跡
申請調取銀行內部審批記錄、工作人員通訊記錄等未隨案移送證據,證明銀行對貸款真實用途的明知狀態。重點核查"以貸還貸"操作是否屬于銀行化解不良資產的常規手段。
(二)法律適用層面的抗辯要點
1. "雙重欺詐"理論的引入
主張僅有"單方欺詐"不構罪,需證明銀行在放貸決策時未受實質誤導。
2. 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阻卻
對于存在有效抵押擔保的貸款糾紛,堅持"先民后刑"處理原則。通過確認抵押合同效力、實現擔保物權等民事程序,阻斷刑事追訴的正當性基礎。
(三)刑事政策的解釋運用
1. 金融創新與風險分擔的平衡
強調不良資產處置中必要的交易彈性,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6條關于"以貸還貸"的特殊規定,主張此類操作在特定監管框架下具有合法性空間。
2. "實質出罪"理念的貫徹
運用最高檢"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結合《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論證對企業紓困行為的司法包容性。
四、類案處理的范式啟示
本案的處理折射出司法機關對金融領域刑民交叉案件審查標準的重大轉向:從形式化的"要件符合性判斷"轉向實質化的"金融風險綜合評估"。辯護人應著重構建"銀行過錯-風險可控-利益衡平"的三維論證體系,通過解構金融機構的"受害人"地位,實現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的限縮性解釋。
(注:本文論證需結合具體案情補充證據細節,辯護策略應根據各地司法實踐差異調整適用)
個人觀點,AI輔助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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