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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天你在廚房做飯,隱約聽到樓上傳來馬桶沖水的聲音,接著樓上漏水了,還是馬桶水。你上樓去理論,卻發現對方“理論修養”比你還高,說房子是他的私有財產,廚房改廁所是他的自由,這時候你該怎么辦?
現在你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告訴他,必須恢復原狀。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做的工作報告中專門提到了此類案件,并特別加了一句話:彰顯權利行使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做的工作報告中往往會引用很多案例,這些案例中既有社會影響很大的,比如某些“大老虎”的腐敗犯罪,也有一些只是生活中的普通案件,但人們從司法機關對這些案件的裁決中,能看到司法理念和觀念的變化。
最高法報告中提到這么兩起案件,某小學生在學校下樓時摔倒,樓梯設施完善,學校也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并在事發后及時送醫。法院認為學校已盡到責任,判決不擔責。“行人闖紅燈致人摔倒被軋身亡案”,判決闖紅燈行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符合安全駕駛規范、確因躲避不及致人死亡的機動車司機不擔責。
這兩起案件都是2024年比較典型的司法新聞,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事發原因較為常見,也就是說與群眾的生活關系密切,但以往同類案件的判決都曾引發過爭議。比如孩子在學校受傷,此前不管學校是否盡職,大多都會被判承擔一定責任,這就使得學校因為擔心發生意外,日益減少學生的課外活動,甚至連課間休息時的活動都取消了。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行人是交通參與者中的弱勢一方,考慮到這一點,在一些案例中汽車駕駛者即使無明顯過錯往往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而這兩起案件的判決傳達了這樣一種觀念,即遵守規則履行責任的人不應承擔生活中的“無妄之災”,不能讓好人為復雜的糾紛“買單”,規則對于所有人都是公平的,這與你的社會角色無關。重申這樣的理念,可以讓每一個人都知道自己怎么做是安全的,學校等法人單位也能正常運營,孩子們的課外活動才能回歸。
人工智能興起后,有人預言法官將是會被代替的職業之一。審案判案到底是什么,是對法條一一比對,然后照章斷案,還是心存更廣大的公平,護衛更本質的正義。如果是前者,那人工智能遲早有一天會比人類做得好,如果是后者,那法律的神圣永遠需要人性去照耀。
最高法的報告里還提到了“職業索賠人”購買竹筍一案,王某購買筍片送檢后發現不合格,隨即大量購買,并引用《食品安全法》中“退一賠十”規則,要求銷售方賠償9萬元。類似的“知假買假”案當下多發,此案中筍片確有質量問題,王某援引的法條也無錯,如果“就案辦案”9萬元賠償似乎成立。
但王某在明知有質量問題后仍故意大量購買,明顯不是正常的消費行為,知假買假這種行為其實與人們樸素的正義觀也并不完全相符。最高法在《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行為并不支持,明確只在正常的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尤其此案涉及當地廣大筍農生計,他們只是按照傳統工藝制作,并非主觀故意制售劣質食品,所以才導致檢測不合格。
法院最后判決經營者退還貨款,并賠償2000元,同時發出司法建議,促推行業工藝升級。此案的處理跳出了機械辦案的窠臼,既沒有偏袒一方,也沒有和稀泥,是一份恰當合適的判決,司法的實體正義蘊含其中。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專業人士和普通人往往會產生觀念上的分歧,這兩者之間其實是辯證關系。司法既不能屈從于民眾的道德審判,也不能成為精英的邏輯游戲,它要在兩者之間取得一種微妙平衡。也就是說我們的司法理念既要有現代性,也不能脫離民眾樸素的是非觀太遠。
最高檢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句話,要注重在履職辦案中,讓公正司法與老百姓心中那桿“秤”同頻共振,這是對法治精神很傳神的定義。在司法如何扶正人們心中的道德感,讓每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命題上,今年“兩高”的工作報告,給出了一個清晰信號。
(文/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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