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實施以來,離婚冷靜期制度存廢之爭持續困擾著學界與實務界。在近日舉辦的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提出“建議刪除離婚冷靜期條款”,再次引發社會熱議。當我們重新審視這項制度時,或許更應該思考:用犧牲個體自由的方式維系婚姻穩定,是否構成了對公民權利的隱形剝奪?本文將從司法實踐、性別權益、社會治理三個維度,解析離婚冷靜期廢止的必然性與緊迫性。
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在今年提交的提案中再次呼吁,刪除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條款。自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以來,離婚冷靜期制度引發廣泛爭議。第1077條款規定,夫妻協議離婚需經歷30日冷靜期,期滿后需雙方再次共同申請方可辦理離婚。
5年前,審議民法典草案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議程之一。彼時,身為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蔣勝男,就建議刪除民法典草案離婚冷靜期的相關條款。
她認為離婚冷靜期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埋單”,后來民法典通過,保留了離婚冷靜期條款。如今離婚冷靜期制度運行5年,每年都有人問她,“蔣老師,今年要不要再提一下(離婚冷靜期的問題)?”
“加上離婚冷靜期條款實施中出現了一些不太好的現象,我覺得還是應該提一下。即便今年提出可能未必能推動改變,但我認為還是應該提出來。也許今年提,明年再提,多提幾次,可能就會有變化,有一定的影響力。” 蔣勝男稱。
轉自:搜狐新聞
一. 制度初衷與司法實踐的悖離
從法律規范體系看,設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初衷是防止沖動離婚,保護家庭穩定。根據蔣勝男的觀點,離婚冷靜期實際上是以極少數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從統計數據來看,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群占比不足5%,而大多數人在決定離婚時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因此,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協議離婚者都經歷30天的冷靜期,并不符合實際情況。
當事人為避免冷靜期風險轉而選擇訴訟程序,導致司法資源過度消耗。
從法律經濟學視角,要求95%以上理性決策的離婚群體承擔制度成本,顯然違背法律制度的效率價值。
二. 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的制度性缺位
1. 財產保全機制缺失
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則上不得分割共同財產。但在冷靜期啟動時(即離婚登記申請日),夫妻財產仍處于共有狀態,受害方難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若一方利用冷靜期轉移財產、偽造債務等行為,不僅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還可能使受害方陷入絕境。
2. 人身安全保護銜接失靈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家暴受害人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保護令有效期最長僅6個月,與冷靜期強制等待的30日形成程序沖突。在家暴或虐待的情況下,冷靜期的存在反而可能導致受害者面臨更大的危險。
3. 證據固定規則缺位
冷靜期期間未建立配套證據保全制度,施暴方可能銷毀虐待證據,導致后續訴訟中受害方陷入舉證困境
三. 婚姻自由限制的合憲性爭議
1.權利限制的必要性存疑
協議離婚作為行政確認行為,其程序設置應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形式審查標準,因冷靜期制度異化為實質審查,構成對行政相對人程序權利的過度限制。
2.救濟途徑的實效性不足
家暴受害者面臨"離婚難"與"維權難"的雙重困境,違反國家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憲法義務。
此外,從長遠來看,離婚冷靜期可能間接影響結婚率和生育率。如果離婚變得困難重重,人們在考慮結婚時會更加謹慎,甚至望而卻步。尤其是在當前社會壓力大、生活節奏快的背景下,年輕人更傾向于追求個人發展而非組建家庭。因此,取消離婚冷靜期,有助于緩解人們對婚姻的恐懼感,促進社會穩定與發展。
雖然“離婚冷靜期”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諸多弊端。它不僅未能有效預防沖動離婚,反而可能對弱勢群體造成傷害,同時也違背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我們呼吁立法機關重新審視這一條款,采納蔣勝男委員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取消離婚冷靜期,讓婚姻回歸其本質——一個由雙方共同決定的關系契約。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律的人文關懷與公平正義,構建更加和諧美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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