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思宇
案 由: 勞動爭議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楊某與某速遞有限公司簽訂期限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5年6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2月20日12:50左右,某速遞有限公司員工宋某與楊某等8人聚在一起吃飯,部分聚餐人員包含楊某在內面前的一次性塑料杯子內裝有透明液體,經站點負責人王某查看,休息室內存在酒味,王某確認杯中液體為酒,有員工宋某全程目睹。之后,上述聚餐飲酒行為被公司例行巡查管理人員制止。2020年2月26日,該公司征求工會意見后向楊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永不錄用。
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該公司以楊某存在工作期間飲酒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但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楊某存在工作期間飲酒的行為,故其以此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關銀行流水顯示楊某的工資由廣州某速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該公司分別發放,而三公司的股東均為某速運有限公司,三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另經查實,楊某入職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及工作職責未發生變化以及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等情況,在計算該公司應向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應將楊某在廣州某速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予以計入。關于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規定分別計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當時的規定以經濟補償金計算,之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計算。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著力保障疫情背景下勞動者正常就業與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著力支持勞動者依法維權,整頓快遞行業秩序,保護合法勞動關系。本院從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發,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實現勞動者心中的公平正義。另外本案能夠告誡各行各業用人單位,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等應始終保持依法審慎的態度,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特別是在涉及勞動者個人解除就業合同賠償金年限的計算時,若相關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而勞動者在多個企業之間的工作內容、工作形式等均不存在實質性變化,在勞動者并無過錯的前提下,應連續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