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興,則法治興”,律師制度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律師作為法治建設共同體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檢察官、法官一樣,肩負著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不僅是民主法治建設的現實所需,更是維護法治尊嚴的必要之舉,因為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本質上就是保護法治。
近些年,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政策措施。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律師執業權利遭受侵害的現象仍屢見不鮮。律師被無理趕出、抬出法庭的事件時有發生,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 “舊三難” 問題尚未徹底解決,庭審中的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 “新三難” 問題又頻繁出現。除此之外,當下律師權利保障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律師行業普遍面臨"調查取證難"。
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雖然《律師法》賦予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往往被工商、稅務、公安、國土、規劃、建設、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質監、海關等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部門規章、內部規定或者紅頭文件嚴重削減或侵蝕,最終導致律師調查取證權形同虛設、不盡人意。
例如:筆者去年辦理一起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調取《詢問筆錄》,被經辦民警要求先到公安分局找法制大隊批準;律師到國土、房產管理查詢交易相對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權屬信息,當事主管部門則要求律師提供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律師到社保部門查詢參保人社會保險繳交記錄或者到稅務機關查詢利害關系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結果往往是因"事關他人個人隱私",相關部門干脆不予受理此類查詢申請,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政府職能部門這些無理做法無不令廣大律師扼腕!
另外,現今一些"非訴訟"業務,它根本無需起訴到人民法院。律師因辦理非訴業務前往各級政府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政府職能部門卻往往固守傳統定式思維,無端要求承辦律師提供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并以此作為受理律師查詢業務的前提條件。顯而易見,政府職能部門的這些無理做法本身于法無據、且與《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相抵觸。此因種種,這些“野蠻”行為,可能導致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律師執業人身安全保障不足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由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常常面臨來自各方的壓力和威脅,人身安全受到潛在風險。特別是在一些敏感案件或涉及利益沖突較大的案件中,律師可能會收到匿名恐嚇信、電話騷擾,甚至遭受人身攻擊。然而,目前對于律師人身安全的保障機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使律師在執業時憂心忡忡。
律師權利屬于私權利范疇,相較于權力,天然地處于被動狀態和弱勢地位。權利需要保障,權力則需要制約,法律的核心在于限制權力、保障權利,應將權力關進籠子而非權利。律師作為運用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本質上屬于自然人,但其職業使命又有別于自然人,所以其執業權利多于自然人的權利。試想:一個社會如果缺乏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幫助,公正司法從何而來?如果律師不能依據法律為當事人辯護,監督執法行為,當事人權益又如何得到得到救濟和保障?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
(1)、明確配合義務。全面修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律師法》相關內容。在充分總結律師權利保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依法享有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通信、查閱案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執業權利。同時,進一步細化單位和個人在律師依法調查取證時的配合義務,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單位或個人,設定如罰款、拘留等明確的處罰措施,增強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確保律師調查取證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此外,詳細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行業協會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明確侵犯律師執業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律師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明確的維權途徑和依據。
(2)、賦予必要強制手段。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如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賦予律師一定的強制調查權。例如,無需提起訴訟立案的情形下,律師可申請法院簽發調查令,憑借調查令向相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對象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時,構建完善的律師調查取證救濟機制,當律師調查取證權受到侵犯時,可通過復議、申訴等法定途徑及時獲得救濟,切實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有效行使。
二規范司法行為
(1)、加強司法人員培訓。司法機關應定期組織針對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專項培訓,著重強化其對律師職業重要性的認識,切實提升尊重律師執業權利的意識。培訓內容應緊圍繞如何在庭審中保障律師的發言權利、如何正確審查對待律師提交的證據和意見等關鍵問題展開,通過提高司法人員的職業素養,營造公平、公正、和諧的司法環境。
(2)、建立司法行為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司法行為監督體系,積極引入社會監督力量。例如:設立專門的司法行為投訴熱線、方便律師及社會各界對司法人員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大力推進庭審直播工作,將庭審過程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實現陽光司法。對于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司法人員,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作用,防止類似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三、改善社會環境
(1)、加強宣傳引導。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平臺,廣泛宣傳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普及法律知識,逐步糾正社會對律師職業的認知偏差。通過深度報道律師成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法治進步的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示律師的職業形象和社會價值,提升社會對律師職業的認可度和尊重度,為律師執業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鑒于我國律師行業發展歷程較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個別律師執業不規范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律師行業的市場秩序。因此,迫切需要加強對律師從業者的專業知識和職業素養培訓,通過定期組織業務培訓、開展職業道德教育活動等方式,不斷提高律師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樹立律師行業的良好形象,贏得社會的廣泛信任與支持。(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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