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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適逢兩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媒體刊發的案例引發了我的關注,因為這個案件太常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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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22時許,山東省桓臺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女子打來的報警電話。
報警的女子就是某飯館老板張某,毆打她的是來飯館就餐的劉某。
民警出警后,經調查認定:張某與劉某因吃飯問題發生打斗,劉某酒后惹是生非毆打張某,張某用啤酒瓶將劉某頭部打傷。劉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張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
2021年1月15日,該縣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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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張某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用啤酒瓶將劉某頭部打傷”“張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成立”系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依法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年11月1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雖然張某用啤酒瓶毆打劉某系被迫反擊行為,但該行為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故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得當,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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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判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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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仍不服,向山東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級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以同樣的理由裁定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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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審開庭到申請再審,張某始終主張,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制止劉某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并且劉某的傷并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于是,她一邊經營自己的小飯館,一邊奔走維權,雖然身心俱疲,但她始終選擇相信法律。
“我不該受處罰,我不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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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定一出,張某立即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后,山東省市縣三級檢察院抽調辦案力量,組成辦案組,開展一體化辦案,認真細致地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辦案組先后到公安機關,一審、二審法院調取案卷材料,梳理重點問題,并聽取監督申請人、公安機關對行政處罰決定和法院判決的意見。
隨后,辦案組調取了案發現場的視頻監控錄像,通過放大畫面、放慢播放速度等方式對錄像反復查看,仔細比對劉某頭部的傷情,細致論證傷口形成的原因。
此外,辦案組還借助專家咨詢網,就張某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廣泛聽取專家意見;檢索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關聯案例進行參考,并就此案舉行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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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和比對案發當晚的視頻監控錄像時,辦案組有了重大發現:錄像顯示,案發當晚,劉某以醉酒狀態進入張某經營的飯館,后用桌子開啤酒瓶蓋。張某擔心磕壞桌子,拿來啟瓶器放在劉某桌上并阻止劉某。劉某因醉酒情緒失控,將啤酒瓶摔在地上,大聲辱罵并動手毆打張某,張某的行為是在被劉某連續三次推打中作出的反擊。
檢察官還發現,劉某構成輕微傷的傷口主要是左側額部的一道橫向疤痕,沒有證據證明這道疤痕是由張某用酒瓶擊打形成,從疤痕的形態來看,與暖氣片的形態更加吻合。
此外,劉某是一名年輕男性,案發時年齡為21歲,身高約1.8米,體形正常;張某是一名中年女性,案發時年齡為36歲,身高約1.55米,體形偏瘦。
劉某的身高、體重、年齡、性別等各個方面都明顯比張某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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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張某了解情況時,檢察官還得知,事發后,劉某及其家人多次前往張某的飯館,對張某進行辱罵威脅,稱張某系外地人,還打人,不配在該縣做生意開飯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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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組在向公安機關了解情況時,公安機關堅持認為,雙方在沖突過程中,張某一開始沒有任何隱忍表現,而是使用危險程度高的啤酒瓶主動攻擊劉某,對沖突的升級有著明顯過錯,且導致了劉某輕微傷的后果,張某的反擊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張某毆打他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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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廣泛檢索案例,檢察官認為,在辦理治安管理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主張正當防衛或制止違法侵害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定:“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
檢察機關咨詢的專家也一致認為,公安機關未對張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予以調查,且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亦未認真考量張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屬認定事實不清,張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意圖、對象、限度等五個條件,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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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案件事實、調查情況,檢察機關認為本案的事情經過相對清晰,沖突的直接原因是劉某酒后尋釁滋事,率先發動攻擊行為,張某為了免受劉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隨手拿起身邊物品進行反擊。從公安機關到三級法院都沒有支持張某的訴求,根本原因在于陳舊的辦案理念及辦案的慣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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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參考了眾多案例的基礎上,山東省檢察院認為,對于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應堅決依法認定,該案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在法律適用上模糊了“正”與“不正”的界限,混淆了阻卻違法事由和酌定量罰情節之間的區別,張某對劉某違法行為實施的反擊不構成相互斗毆,應當予以糾正。基于此,山東省檢察院依法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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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法院再審認為,張某的反擊行為屬于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不能與劉某構成相互斗毆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互毆行為。
2025年4月9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依法進行改判:撤銷原判決,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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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樣的案例其實很矛盾,最終結果還可以,但是:
歷時4年。
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檢察監督程序。
才從互毆治安案件認定成正當防衛。
這樣的成本和待價,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嗎?
2025年3月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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