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很多地方律所選擇加盟全國規模大所?
加盟全國規模大所,能夠打開全國市場,做案源增量 ?
不!
大家還是很實際的,也看得開。
因為即便在一個牌子下,總分所之間、分所和分所之間的案源合作,也沒那么容易。
大家不互相搶客戶、不會因為利益沖突接不了案子,就謝天謝地了,可別奢望什么案源增量了。
之所以選擇加盟,一個非常重要且迫切的原因是,能夠分攤律所中臺的成本,比如行政財務成本、房租裝修成本,這里,尤其是房租和裝修成本的分擔,還是很有誘惑力的。
你想,如果主任自己剛盤了個大場地,買辦公室、搬辦公室加裝修總共花了2000萬,主任和其他合伙人商量,這些投入,分10年,每年200萬,大家一起來分擔。
雖然其他合伙人律師也同意搬進來,但仍然會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比如,到了第二年、第三年,其他合伙人的創收沒有做起來,反而越來越低,但成本還是擺在這里,挺高的,ta們可能就頂不住了,甚至選擇離開,去成本更低的律所。
最后,主任律師就只能一個人扛著。
而如果是選擇加盟全國規模律所,那就不一樣了。
大所有自己的投資邏輯和占股邏輯,律所主任可以將辦公空間等資產折抵成股份,換總所真金白銀的投資和入股。
這樣就可以有效分攤成本,減輕主任律師的現金成本壓力。
最后,再來掰持一下,全國規模大所里的所內案源合作。
雖然規模律所在全國范圍內的案源合作和對接目前還不夠完善,本地所加盟后,其案源還是主要來自本地,但,加盟全國大所,確實也開啟了承接、對接全國案源的可能性。
借律所的一塊牌子,在各個地方都可以接業務,在各個地方都可以做業務,全國的業務,都在囊中。
比如,北京的總所給地方的分所介紹案源,因為北京總所的某個律師的客戶,在云南昆明有個執行的案子,昆明分所的律師去辦更劃算,也更能解決問題,總分所之間就可以合作。
地方的分所之間介紹案源也能行得通。比如,福州分所的律師客戶,在蘭州高院的一個刑事案件,需要蘭州分所專做刑事的律師合作辦案,那雙方就能實現跨地域合作。
但,不得不說,這個美景描述,還是太理想化了。
各分所之間,總分所之間,要形成案源一盤棋,交付一盤棋,不是這么容易的。
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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