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女性員工拒絕履行潛藏性侵害風險的合同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成都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與王某(女)簽訂《演藝合作合同》,約定由王某在線下通過舞蹈表演獲取“打賞”收益。合同要求演員著夏裝(如吊帶、短裙)表演,禁止與客戶貼身互動,并約定如果王某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5萬元。公司對王某進行培訓后,于2024年1月安排王某前往外省某地市娛樂場所演出。王某到達該市后,發現工作群中有人發布該娛樂場所“衣著暴露”“貼身跳舞”的視頻,還獲知該場所此前曾發生過侵害女性權益的刑事案件。出于對自身安全及人格尊嚴的擔憂,王某拒絕履行案涉合同,并自行離崗。該公司以王某違約為由訴至錦江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違約金5萬元。
裁判結果
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系該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未公平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也未充分履行提示義務,加重了王某責任,違反公平原則。王某基于微信群內顯示的工作環境以及該地點曾發生過刑事案件,出于對自身安全的考慮,拒絕前往工作地點,并告知該公司的聯絡人,聯絡人也并未提出異議。公司僅以“合同約定配備安保人員、未要求著裝暴露”等為由,不足以證明其已對王某的擔憂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因此,錦江法院認為王某并無主觀惡意,作為女性有權拒絕可能損害自身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安排。該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王某存在違約行為,亦未能證明其因王某的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因此,錦江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成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反映出女性在非傳統就業領域遭遇的雙重困境:既要對抗以“行業慣例”為名的潛規則侵蝕,又要在舉證能力薄弱的處境中自證清白。錦江法院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否定格式條款的單方霸權,維護個案正義。同時,倡導營造“安全、平等、文明”的企業文化,通過個案裁判將女性權益保護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實踐指引,推動企業將性別友好納入管理基因。在消費主義和流量經濟的裹挾下,部分企業以“演藝合作”之名,通過格式合同將低俗營銷、隱性陪侍等風險轉嫁至女性從業者一方,卻未能提供與其承諾相匹配的安全保障。錦江法院審理過程中不僅關注合同文本本身,更將視角延伸至企業文化生態——當“工作群”中充斥著“衣著暴露”“貼身跳舞”等誘導性指令,當演出場所曾發生性犯罪案件卻未配備有效安保機制時,女性從業者對于自身安危的擔憂絕非“過度敏感”。
案例
對咸豬手網約車司機
判處強制猥褻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網約車將被害人關某某(女)及其朋友送至成都市錦江區某小區途中,關某某的朋友先到達目的地并下車。李某某趁坐于后排的關某某醉酒無力反抗之機,采取隔衣撫摸、親吻等方式對其進行猥褻。后被害人逐漸酒醒強烈要求離開,被告人李某某讓其下車后駕車逃離現場。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經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背他人意愿,趁被害人醉酒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故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錦江法院將就此案反映出的監管問題向網約車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并就運營中發現的問題與成都市網約車協會開展座談,推動建立“個人—平臺—司法—公眾”聯動的防范機制:乘客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平臺履行技術監管義務,司法機關從嚴打擊犯罪,公眾主動監督舉報,共同預防公共交通場景下的性犯罪,助力營造安全出行環境。
典型意義
成都作為全國網約車保有量第二的城市,每日有大量女性使用網約車出行。本案的處理體現出人民法院在強化女性權益保護方面做出的努力,彰顯了對防衛能力較弱的受害者的特殊關注,通過司法裁判傳遞“任何利用他人弱勢地位實施的侵害行為必將受到嚴懲”的明確信號。同時明確嚴格行業安全責任,推動平臺規范監管,對網約車平臺的責任邊界具有警示意義。作為新興出行方式的提供者,平臺應對司機的資質審查、行車監控、乘客安全等環節承擔監管責任,并推廣女性乘客使用一鍵報警等技術防范手段,構建性別友好的公共安全環境。同時,警示職場越界行為,規范服務行業倫理。網約車司機利用職業便利或乘客依賴狀態實施侵害行為具有更強的社會危害性,需嚴厲懲處。該案對出租車、代駕等服務行業具有普遍警示意義,警戒從業者在職業行為中嚴守法律道德底線。
供稿|三圣法庭 詹茜;刑庭 康陽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橙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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