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巖、李維、王志強律師代理的民營企業高管涉嫌串通投標罪一案,獲不起訴決定
近日,呂巖、李維、王志強律師接受民營企業高管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對案件精準定性并出具辯護意見,與檢察官多次溝通、提交書面意見、召開檢察院聽證后,檢察機關最終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民營企業高管沈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京都律師切實依法維護了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為保護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1月期間,在江蘇省某建設項目公開招投標,該項目曾經歷一次招投標,原中標公司因圍標而廢標。重新招標前,某市某區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王某找到沈某,讓沈某所在A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設計院深化設計原不合格的項目圖紙。沈某經王某介紹與該項目街道城建辦副主任李某聯系,為該項目提供招標的技術支持。沈某提出30萬元設計費的報價,李某稱此花費不好報賬,邀請沈某參與該項目投標。因該項目中有較為專業的綠化景觀設計,沈某找到B公司提供輔助。B公司稱C公司也參與該項目投標,并且邀請B公司做聯合投標。后正式進行EPC投標,A公司、C公司及多家公司均參與投標,開標價后,沈某看到C公司報價最接近報價平均值,沈某擔心自己所在A公司無法中標,故與李某、張某等人交流投標情況,得知中標標準為某市某區標準的評標辦法,規定的標準第一個是必須是高新區企業,第二個是報價均值下第一家公司。沈某找到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劉某,稱自己與發包人較為熟絡,如果后期C公司中標,需要將一部分工程分包給沈某,劉某同意。后,C公司中標,2024年該工程竣工驗收完畢。
但是,2024年江蘇省委巡視組在巡視過程中,查辦了犯貪污賄賂罪的王某,并將其任職期間參與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審查,本案情況引起了辦案機關注意,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多家公司參與投標,沈某先后與多人事先串通,謀定指定公司中標,構成串通投標罪的主犯,向檢察院移送。
辯護要點
一、沈某不是投標活動的主體,并非實際投標人,不屬于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主體
《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據此,沈某作為自然人,其不是投標人,僅是作為投標人A公司的工作人員,全程履行職務行為,故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主體要件。
二、沈某及其所在的公司未與投標人私下串通,聯手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以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亦或是排擠其他投標者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前期參與過初步設計的公司不得進行投標,而且A公司前期也不屬于實際設計單位,前期是沈某找到的B公司進行的前期初步設計方案,后B公司又與C組成的EPC聯合體進行的投標。
在招標過程中,沈某介紹了招標代理公司,后招標代理公司按照正常招投標流程進行涉案項目招標,上述沈某對王某提供幫助的行為,一是出于王某完全不熟悉EPC項目的流程,沈某希望案涉項目能夠順利開展,二是沈某的行為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性的行為,符合EPC項目的流程及行業慣例。
在評標后,沈某基于其所在A公司報價低、經測算如若中標則完全低于公司成本的,且前期設計費30萬元發包人未支付等原因的考量,找到C公司的劉某,溝通C公司中標后由C公司支付30萬元設計費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項。
通過上述客觀事實,沈某及所在的公司未與任何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沒有串通投標罪的客觀行為,也未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三、沈某及其所在的公司未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在定標環節,沈某向李某溝通中標意見,但對最終哪個單位能中標沈某并沒有決定權。此時沈某與李某溝通并非刑法意義上的串通,亦不屬于刑法打擊的范圍。
四、沈某的行為并沒有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的合法利益
沈某僅是在其公司定標入圍后,基于其公司報價低,公司中標后會虧本、設計費30萬元招標人未支付等原因與李某、劉某交流意見,其不具有通過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以及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的主觀故意。
評價行為人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關鍵看其行為是否存在損害其他投標人、招標方以及國家或集體利益的情形。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沈某及其所在的公司未與任何投標人項目串通報價,不涉及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之說。案涉工程初審金額遠低于C公司的報價及工程暫定造價金額,不可能造成國家或集體利益損害的情況,且也未有證據證明招標者(建設方)與其相互串通實施串通投標行為而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客觀上也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沈某及相關人均未從中獲益。
處理結果
經律師的有效辯護、召開檢察聽證,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對沈某以“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心得
律師于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并閱卷后,認為從法律角度沈某不構成犯罪,故積極與檢察院溝通,與委托人達成先堅持不簽認罪認罰的訴訟策略,最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辦理,既反映了京都律師的專業水平,又切實維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嚴格貫徹“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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