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能安防設備的升級和普及,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安裝攝像頭、智能可視門鎖等設備以提升安全性。然而,這一行為是否可能侵犯他人隱私呢?
案情簡介
家住新野縣某街道的楊某和王某系前后鄰居,出于安全考慮,楊某在其所有的房屋后面安裝了攝像頭,本以為這是屬于自己的地盤,卻不料引來了鄰居的不滿。王某認為,被告楊某在其房屋后安裝攝像頭直接監視到了自家院內,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隱私權,于是便向楊某反映,希望其拆除攝像頭。但楊某認為自己并沒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意圖,且攝像頭已安裝在自己家房屋上,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要求。溝通無果后,王某訴至新野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拆除攝像頭。
法院審理
法院受案后便開展實地調查,發現該攝像頭確實能覆蓋王某家的活動區域,承辦法官明確告知楊某,其行為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圍,安裝的攝像頭已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理應拆除。經過法院釋法明理和耐心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楊某于7日內將后墻攝像頭調整方向,不得朝向原告王某院內和門口。
法官說法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隱私權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隱私,通常指個人不愿意為他人所知悉、干涉或侵犯的私人生活和個人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安裝攝像頭雖是個人權利,但若監控范圍涉及他人私密空間,則構成侵權。
攝像頭如同無形的眼睛,一旦“越界”,就會變成侵犯他人權益的工具。即將于2025年4月1日實施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第八條也明確規定,禁止在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設施。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非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裁判的思路一般是判斷攝像頭安裝的方式、角度和監控范圍,它不應當影響周圍的鄰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隱私。比如說,如果攝像頭能夠直接拍攝到鄰居的人臉以及鄰居門口的人員來往情況,就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保護自身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必要限度,就存在侵犯鄰居隱私的嫌疑。
正確處理鄰里監控問題,需要兼顧安全與隱私。安裝者應調整攝像頭角度,避免拍攝他人住宅內部。若確需安裝,應事先征得鄰居同意;如若認為他人安裝攝像頭侵犯到自身隱私,被侵權者可先與對方協商,要求調整或拆除,協商不成時,可向物業、居委會等機構或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科技發展不應以犧牲隱私為代價。只有守住法律底線,尊重他人權利,才能構建和諧鄰里關系,實現科技與隱私的平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即將于2025年4月1日實施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的下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一)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二)學生宿舍的房間內部,或者單位為內部人員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三)公共的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的內部;(四)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后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其他區域、部位。對上述區域、部位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和檢查,發現在前款所列區域、部位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非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視頻圖像信息,不得非法對外提供或者公開傳播。 ”
來 源:新野法院 齊亭亭、陳金波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