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被害人眾多或者不確定,無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六項列舉的順序擇先進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等法律規定執行。”
該條第一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中告知被害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期限規定。這里的“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被害人等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代被害人等被代理人行使部分權利的訴訟參與人。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査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這里的“告知”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法定義務。較之2012年《規則》,修訂后的2019年版《規則》吸收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三條的內容,增加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該條第二款是關于告知方式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告知被害人等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即當面口頭告知、電話告知、書面告知。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記人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人卷。同時,針對司法實踐,尤其是經濟犯罪案件、網絡犯罪案件受害人眾多且人數不確定的情況,增加了公告告知方式,即“被害人眾多或者不確定,無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告知并非告知的優先選擇方案,只有在滿足人數眾多或者不確定,并且通過上述口頭、電話、書面的方式難以及時告知時,才使用公告送達方式。本款還規定,人民檢察院無法告知的,應當記明筆錄。這里的“無法告知”,主要是指被害人姓名、地址不詳等情形。
該條第三款是關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優先于近親屬接受告知的規定。這是針對被害人死亡或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情形規定的。根據本款規定,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
該條第四款是關于選擇告知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規定。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能有多名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不必也難以一一告知,選擇告知一人即可。根據本款規定:“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六項列舉的順序擇先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法定代理人沾順序是: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近親屬的順序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該條第五款是關于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要求,包括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訴訟代理人的人數等問題,均應當參照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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