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存在實現“異地審理”的先例。杜某高薪聘請的徐昕,其專業水平頗高,擅長在程序方面挑毛病、找漏洞、尋問題,進而否定已有的判決結果。而徐昕曾巧妙運用一個程序,借助回避的方式,成功達成了異地審理,這是值得借鑒的范例。
許媽已經走到抗訴階段,即將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通過之后,便會正式開啟重審。此次抗訴的庭前會議,備受大家喜愛的李律和被大家信任的季律都將參加。期望兩位在庭前會議之前精心準備,全力以赴爭取實現異地審理。倘若未能達成,我們也需留有后手。
要是被強制要求回到開封中院重審,我們可以提出回避申請。李律的22條中的第一條便是要求回避。同一批法官,先是對郭杜策的案件做出判決,判定賠償132萬;如今又來審理許姚威的案件。在郭杜策的案件里杜為原告,到了許姚威的案件中杜成了被告,而這兩個案件的案由相同。
在賠付132萬的案件中,相關部門認定杜患有乙肝,策的死亡與是否注射第一針無關,策屬于宮內感染,其肝癌晚期及死亡與醫院并無關聯。杜的弟弟都出面作證,表明杜自身患有乙肝,策為宮內感染。在許姚威的案件里,許為原告,杜為被告,被告被指控隱瞞乙肝病情。
在法律上,有這樣一條法理規定:某一法律事實若被某一法院判定認定過,那么在相同案由的其他案件中,該事實可直接作為法定證據使用。然而,在許姚威的案件中,相關部門卻否定了杜隱瞞乙肝的事實,判定不存在偷換行為,這里面存在很大的問題。
132萬的賠償可能涉嫌虛假訴訟,而許姚威的案件可能涉嫌冤假錯案。李律在庭上要求回避,因為存在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況,畢竟存在利益關系。相關部門認定的一審、二審程序存在問題,認定的事實存在問題,或者審判人員有不公正、不公平的嫌疑。
此外,在許姚威的案件中,程序也存在瑕疵。相關部門認定的事實存在問題,超越了原告的訴求,原告的訴求是杜隱瞞了乙肝,并沒有訴求杜存在偷換行為,而判決書卻裁定杜不存在偷換行為。
柴桑大姐表示,北京天氣晴好,陽光明媚。在此向李律、季律致敬,靜候許媽的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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