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勝利召開之際,無數代表和委員們紛紛提出各自的提案,旨在為國家的未來發展獻上自己的建議和智慧。在普通民眾眼中,這些提案中不少都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尤其是以下呼聲最高的5個提案,到底是怎么樣的呢?
01 關于降低“彩禮錢”的提案
全國人大代表石炳啟的提案中,強調了“彩禮錢”問題的重要性。他提出,應當提倡“低彩禮”甚至“零彩禮”的結婚習俗,以減輕年輕人的結婚壓力。石炳啟代表認為,彩禮錢的適度控制不僅關乎個人家庭的負擔,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當前社會中,彩禮錢的數額往往成為衡量婚姻價值的一個重要標準,然而這種觀念卻給許多年輕人帶來了沉重的經濟壓力。石炳啟代表的提案中提出了明確的彩禮錢上限標準,并建議根據各地居民的收入情況來制定相應的標準。他的目標不僅是遏制天價彩禮的上漲趨勢,更是引導社會進入一個低彩禮的時代。
這一提案的提出,得到了廣大民眾的積極響應。許多人認為,彩禮錢作為婚姻的象征,應當回歸到其本應有的意義,而不是成為年輕人結婚的負擔。同時,也有專家學者指出,降低彩禮錢有助于減輕年輕人的經濟壓力,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02 關于放寬35歲就業年齡限制的提案
全國委員李正國提出了關于放寬35歲就業年齡限制的建議。李正國委員指出,現如今很多企業在招聘時只看重應聘者的年齡,往往只招聘35歲以下的年輕人,而忽視了40、50歲人員的價值和能力。這種年齡歧視現象不僅導致了35歲以上的人就業困難,還與國家延遲退休的政策形成了矛盾。
李正國委員的提案中強調,應該禁止就業年齡歧視,將不得對應聘人員有年齡歧視的規定寫入《勞動法》的管理范圍內。同時,他還建議對于愿意招聘大量40、50歲人員的企業,應該給予稅收、貸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這一提案的提出,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許多人認為,年齡并不是衡量一個人能力和價值的唯一標準,企業應該更加注重員工的能力和經驗。同時,也有專家指出,放寬就業年齡限制有助于緩解社會就業壓力,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03 關于刪除離婚冷靜期的提案
此次,委員蔣勝男提出了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在我國的《民法典》中,離婚雙方在決定離婚時,需要經歷一個為期30天的冷靜期。這一條款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因一時的沖動而導致的草率離婚,從而給雙方一個重新審視自己決定的機會。然而,蔣勝男委員認為,離婚冷靜期實際上成為了一種不合理的負擔,尤其對于那些因特殊原因急需解除婚姻關系的人來說,這種冷靜期無疑增加了他們的困擾和壓力。
她指出,現在的社會中,因一時沖動而選擇離婚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大多數的離婚案例都是基于夫妻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價值觀差異等原因。因此,將所有希望離婚的人置于同一冷靜期之下,對于那些因非沖動因素而希望結束婚姻的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這種“用極少數人的婚姻糾紛迫使大多數人承擔費用”的現象,顯然是不合理的。
刪除離婚冷靜期,并不意味著鼓勵輕率離婚。相反,它給予了夫妻雙方更多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即使一時沖動離了婚,也完全可以在之后選擇復婚。而那些真正因為感情破裂、價值觀差異等原因希望結束婚姻的人,也不應被置于一個不合理的冷靜期限制之下。
04 關于降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門檻的提案
全國人大代表李東生提出了一個很有意義的提案,就是關于降低靈活就業人員買社保門檻的事情,畢竟,前幾年國內的自由職業者已經超過了2億,而現在更是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靈活就業的方式,不過這種就業方式的不穩定性和收入的不確定性,使得他們在參加社保時面臨著巨大的壓力。
李東生代表建議,應該對靈活就業人員適當下調繳費費率,并取消工傷險等險種的參保限制。這對于那些在工作不固定、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還要100%繳納社保的靈活就業人員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大的利好消息。
降低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費率,不僅能夠減輕他們的繳費壓力,還能夠提高他們參加社保的積極性。這樣,不僅能夠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權益,還能夠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同時,靈活就業人員也應該享受在崗職工的同等社保待遇,如增加工傷險、失業險、生育險等。這樣能夠讓他們在面對生活中的各種風險時,有一個更加堅實的保障。
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靈活就業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因此,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保待遇,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應該關注這一群體的需求和訴求,為他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保體系,讓他們在追求自己夢想的同時,也能夠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障。
05 制定未成年人的懲戒嚴法
在本次兩會上,人大代表張大冬提出了一項重要的建議,即應盡快制定未成年的懲戒嚴法。這一建議的提出,背景是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日益嚴重。特別是在校園內,校園暴力的頻發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一些未成年人成為校霸,他們利用自己的力量,對其他學生進行欺凌甚至暴力行為,給受害者帶來了極大的身心傷害。
張大冬代表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應該進行分級處置。這意味著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對未成年人進行不同程度的懲戒和教育。此外,另一位人大代表張伯禮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他建議將刑責年齡降至12歲。這一建議的提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雖然有人認為這可能會對一些年幼的未成年人過于嚴厲,但是也有許多人認為,對于那些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應該采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來予以懲戒。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對于他們的教育和成長,社會應該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投入。制定未成年人的懲戒嚴法,不僅可以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懲戒和教育,更可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促進他們的成長和發展。
總的來說,以上5個提案的提出,無不體現了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盼。它們關系到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的文明進步。讓我們期待這些提案能夠得到有效的落實和實施,為我們的社會帶來更多的積極變化和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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