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最尷尬的是,家屬收到辦案人的取保通知,而辯護律師被蒙在鼓里,家屬反問辯護律師,為啥什么都不知道,你說自己沒收到通知,家屬心理在犯嘀咕,他究竟有沒有在認真負責的工作,說自己沒收到通知,騙鬼的吧,因此引發了一場信任危機。
辦理刑案較多的同行,應該都經歷過。
今天,要“擊鼓鳴冤”,正常程序,很難收到通知的(特殊原因除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
律師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告知。
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報請情況告知律師。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
第六條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后,應當告知辦案機關,并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根據以上規定,批準逮捕決定作出后,律師有權了解,應及時告知。
同時,對于移送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提起公訴、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以及人民檢察院將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
這些應該主動告知。
實踐中,除了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判等事項會主動告知外,其余基本未落實。
提起公訴的主動告知,我也就收到過幾次通知,這些年沒有收到通知過。
辦刑事案件,要跟得勤快,否則可能連開庭了都不知道。
最近在辦理一起涉嫌容留賣淫罪的案件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的時候,該案件已經在審查批準逮捕的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在里面待了有31天了,我們在這個階段接受委托,實際上主要的目的還是要盡力去爭取不批捕的情況。
在這個階段接受委托,時間緊,任務重。一方面我們還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另一方面,在會見完后還需要結合會見的情況,整理不批捕的法律意見,然后將法律意見交給負責承辦該案的檢察官。
審查批捕的期限馬上就要到了,在頭一天我們和檢察官助理聯系,助理告知我們,明天就會有結果,讓我們等,后來到了第二天,也就是審查批捕的最后一天,我們和檢察官聯系,還是助理接聽電話,告知目前還未出結果。
沒過多久,我們的委托人家屬打電話過來,告知我們公安機關讓晚一點去看守所接人,我就想,都要通知接人了,那么審查批捕的結果應該是已經出來了。于是又打電話,檢察官助理竟然還跟我說結果還未出來......讓我們快下班的時候再聯系。
我當時就急了,都快下班了,你們的電話還能打通,我就想要知道審查批捕的結果到底是怎樣的,按照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告知我們辯護律師......,結果助理還是放下一句話,下午5點聯系我們,后來我們5點打過去了, 結果是電話處于一直無人接聽的狀態。
辦案機關的工作人員也知道有上述規定,但就是不按照規定來。不過經此一事,讓我感覺到,刑事辯護之難的一個重要原因,辦案機關有權力,而律師無權,唯一的工具就是法律,但是案件的結果是由辦案機關來決定......
還有一個原因,辦案單位擔心提前告知結果后,有人利用這種信息在外大做文章,以此邀功或詐騙他人。
實踐中,這種理由不是沒有。可以理解。
那可不可以換個思路呢,如果擔心以上風險發生,可以改為由公安機關同時通知辯護律師及家屬,兩者同時知曉,這就沒有任何問題了吧,律師執業權利得到了保障。
然而,別人還是只會告知家屬,辯護人仍然被蒙在鼓里,你是否知曉并不重要。
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協涉訪委委員,貴陽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理大量刑事案件,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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