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仲裁贏了,執行不到錢,這種情況工資和補償是不是都拿不到了?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案件終本了,即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對于勞動爭議的案件,根據勞動仲裁訴請的不同,處理結果并不相同。
有一種特殊情形全國各地在實踐中并沒有太大的差異,是可以拿到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通俗的來說,倘若勞動者被認定工傷的,可以請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針對該項法律規定,國家建立了專項配套措施以便于各地司法實踐的統一。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2018修正)》第六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司法實踐中最高院對此等情形予以了明確。
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人民法院以“終結本次執行”結案的,屬于《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情形,工亡職工家屬可以據此申請先行支付。
參考案例:林某增訴通化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給付工傷保險金案,入庫編號:2024-12-3-008-003
除了這種特殊情形之外,各地在實踐上還建立了一些其他措施,譬如中小微企業保障基金、司法救助體系、農民工專項基金等等,用以保障一些勞動者必要的生存權。
可見,倘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工資是有保障的。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手機:18116324203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28號久事大廈23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