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錦江法院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因員工配偶任職問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錦江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系不當行使用工管理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張某在某房產中介公司任職,其配偶于某新房售樓部工作(非房產中介公司合作方)。房產中介公司表示,張某配偶的工作與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該情形屬于公司管理規范中規定的“利益關系禁止的情形”,為防止不正當利益輸送,多次與張某溝通,要求張某自行整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張某表示其不可能離婚,其配偶從事房產中介行業十幾年,即使換工作也還是在同一個行業。
后房產中介公司以張某違反公司管理規范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張某不服,遂提起訴訟。
法官通過仔細查閱資料、審查相關證據發現,張某于2016年入職房產中介公司,而該公司為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所適用的管理規范于2021年5月起施行,在此之前并未禁止員工配偶在非合作方從事經紀業務,故該管理規范的施行必然會影響包括張某在內的員工的切身利益,但房產中介公司制定、施行該管理規范并未通過民主協商程序依法制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該管理規范的內容,屬于利益關系禁止情形的需進行整改,雖對整改方式不做要求,但整改結果要求為無利益關系禁止情形。即使按照該管理規范的規定,張某屬于“配偶/直系親屬利益關系禁止情形”,為避免利益輸送的風險,房產中介公司應當積極采取更合理的方式避免風險,但房產中介公司既沒有主動調整張某的工作區域即張某任職回避以避免張某及其配偶在工作領域接觸,也沒有為張某提供其他合適的崗位,僅要求張某自行整改。在此種情形下,其他整改方式可能影響張某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其配偶的就業選擇權,不具有合理性且超越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的范疇。
房產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權不合理,侵害張某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房產中介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法院依法判決房產中介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
供稿|民一庭 謝菲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橙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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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執 ? 強信|錦執護航→不讓春招變“雷”招
互鑒促提升 共謀新發展
錦法 ? 樂業丨@騎手:錦法1號司法建議,穩護新業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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