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護事關廣大婦女的切身利益,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應有職責。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到來之際,鄰水縣法院發布4起婦女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以鮮活的司法實踐回應社會關切,為婦女撐起堅實的法治之傘。
涉婦女權益保障
典型案例目錄
一、有“礙”亦有愛——馮某某與侯某某離婚糾紛案
二、舉起法律之盾——鄒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三、“甜蜜轉賬”成法律“雷區”——張某某訴劉某、第三人熊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四、嚴懲猥褻“黑手”——邱某某強制猥褻案
一、有“礙”亦有愛——馮某某與侯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侯某某系智力二級殘疾,后與馮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24年2月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榍埃T某某向侯某某支付了8.8萬元彩禮,結婚后,馮某某與侯某某之間存在交流障礙,且雙方相識時間較短,互相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故馮某某于2024年8月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侯某某返還彩禮8.8萬元。
【裁判結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是原告馮某某與被告侯某某自愿離婚;二是被告侯某某于2024年11月20日前自愿退還原告馮某某彩禮費1萬元(已當庭支付);三是原告馮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中侯某某系智力二級殘疾,在婚姻關系中兼具“婦女”與“殘疾人”雙重弱勢身份。法院在處理本案時,并未機械適用“彩禮返還”規則徑行作出判決,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耐心調解,雙方自愿離婚,且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侯某某也同意自愿返還1萬元的部分彩禮,避免因大額返還導致其陷入生存困境,同時也減少訴訟對抗對殘疾婦女的心理傷害,實現了《民法典》中“保護婦女合法權益”與“維護婚姻自由”的雙重目標。
二、舉起法律之盾——鄒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鄒某、代某于2018年10月相識,于2019年7月同居生活,于2020年生育長女代某甲,于2023年生育次女代某乙。后因雙方感情破裂,鄒某于2024年4月向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系,鄰水縣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民事調解書,明確代某甲和代某乙的撫養及撫養費問題。鄒某、代某同居期間,代某對鄒某實施過毆打,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代某到鄒某住所糾纏騷擾鄒某。2024年7月早晨,代某到鄒某租房處與鄒某爭吵并發生抓扯。
【裁判結果】
鄰水縣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代某對鄒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代某騷擾、跟蹤、接觸鄒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代某需要探視次女代某乙需經鄒某同意。三、禁止被申請人代某到鄒某租房小區滯留。
【典型意義】
婦女權益遭受的侵害常見于戀愛關系中或者終止戀愛關系以及離婚之后。《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意味著,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已經由家庭成員擴大至曾經具有戀愛、婚姻關系或者以戀愛、交友為由進行接觸等人群。家庭暴力行為雖然發生在一“家”之內,但家暴不是家務事,其不僅侵害受害人個人合法權益,也對社會安全穩定、樹立文明新風產生不良影響,必須堅決予以否定和制止。
三、“甜蜜轉賬”成法律“雷區”——張某某訴劉某、第三人熊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熊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某發現熊某與劉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熊某在張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21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間,向劉某數百次轉賬共計258500.54元,劉某向熊某數百次轉賬共計107309.01元。張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熊某對劉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判令劉某全額返還張某某人民幣暫計134573.53元。
【裁判結果】
鄰水縣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民事判決:確認熊某與劉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返還張某某134573.53元。宣判后,趙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婚姻的意義在于夫妻雙方如何共同成長、互相扶持,對婚姻忠誠是雙方法定的義務,是社會道德的要求以及全社會的普遍共識。贈與行為本身并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但若贈與的目的在于維持長期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則有違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德。法律雖不能防止婚姻關系“變質”,但其賦予了婚姻中受害方財產損失救濟的權利,從而切實維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
四、嚴懲猥褻“黑手”——邱某某強制猥褻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蔡某甲系智力殘疾人員。2024年9月1日7時許,被告人邱某某竄至四川省鄰水縣某鎮某村蔡某乙家被害人蔡某甲的臥室,對蔡某甲進行猥褻,后被人發現逃離現場。經鑒定:蔡某甲患中度精神發育遲滯,被猥褻時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裁判結果】
鄰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智力殘疾人員,仍對其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邱某某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F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法院從猥褻行為本身考量,也考慮被害人因智力障礙無法有效自救、犯罪隱蔽性強、社會危害性大等因素,結合鑒定意見,認定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智力殘疾人員仍實施猥褻,構成強制猥褻罪,貫徹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提出的“有效控制和嚴厲懲處強奸、猥褻、侮辱婦女特別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殘疾婦女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求,切實保障婦女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文稿|豐禾法庭、立案庭、民二庭、刑庭、審管辦
編輯|廖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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