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陽法院執行局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用心用情巧做當事人調解工作,成功執結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既保護了申請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白某某(男)與趙某(女)因感情不和,經榆陽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二人婚生女跟隨母親趙某生活,白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判決生效后,趙某總以各種理由拒絕白某某探望孩子。無奈之下,白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孫騰接收案件后,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電話溝通了解到,申請人認為每次自己想要探望孩子時,被執行人總以各種理由阻礙,拒絕其探望,嚴重影響了其與孩子的親情。被執行人則認為申請人語言粗魯,方式粗暴,且孩子不愿意見父親,強行探望孩子對孩子不利。
考慮到探望權執行不同于財產執行,如果簡單粗暴地通過強制手段執行,不僅容易激化雙方矛盾,也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傷害。執行干警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孩子到法院家事審判庭。
到庭后,雙方對彼此有很大怨言,賭氣互不相讓,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執行法官并未就此放棄,堅持做孩子母親的思想工作,告知對方孩子需要母愛也需要父愛,父母離異已給孩子造成了傷害,不應再讓孩子成為父母賭氣的犧牲品。“法律規定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一番釋法明理下,被執行人情緒有所緩和。
這時,執行法官又對孩子父親說,女兒長大了,在探望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行為舉止和語言文明,要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不向女兒灌輸錯誤的思想,為孩子創造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經過執行法官融情于法的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孩子母親承諾在不打擾孩子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孩子父親可以探望孩子,她會配合協調好時間、地點。當日,孩子在場的情況下,探望工作順利完成。
法官寄語:如何正確行使探望權?
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親情不因離婚而消滅,法律保障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母應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學習的角度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確定好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探望權行使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作者:孫騰 張凱 王磊 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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