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離世后,其子女就遺產分割一事爭吵不休,此時大兒子拿出了一份父親生前簽字捺印的書面遺囑,主張按遺囑內容將老人的房產分給自己所有。其他子女認為父親患有老年癡呆和精神障礙,之前經申請,法院已宣告父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據此不認同此份遺囑的效力。
請問:此份遺囑有效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無效
本案中,老李訂立遺囑時已患有老年癡呆等精神疾病,無法表達真實意愿,且老李已被法院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實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該遺囑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老李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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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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