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近年來,“假借債,坑配偶”的現象開始出現,這就需要法律對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作出具體、準確的規(guī)定,維護非舉債一方的配偶利益和社會公平秩序。那么,如何準確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認定標準呢?
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是夫妻債務制度的核心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了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既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就是所謂的“共債共簽”制度,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相對性原理。
二是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是認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債務性質的根據。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yǎng)教育經費、老人贍養(yǎng)費、家庭成員的醫(yī)療費等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xù)性。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guī)定“配偶一方對外舉債,在未舉債的一方未簽名或事后追認的情況下,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債權人無法舉證的,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以倒逼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要求舉債人的配偶一方簽字同意,確保債務形成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
因此,民法典嚴格限制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精神,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和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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