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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政府,有正義嗎?有!
文:古原
離開了政府,正義還能存在嗎?
事實上,在我們這個法律專家云集的世界,幾乎所有人都同意這么一個觀點:法律必須由某種絕對權威來支持。不然它就無法執行,就無法發揮作用。
這種想法聽起來合情合理,但歷史恰恰告訴我們,這個觀點并非完全正確。
從10世紀到今天,超過一千年的時間里,一種沒有政府強制力支持的法律制度始終在運作著,那就是商人法。
這可不是什么理論上的想象,而是貨真價實的歷史現實!
奇怪的商人法
商人法是怎么回事呢 ?
簡單說,就是歐洲商人們為解決自己的糾紛,自發建立了一套法律和法庭系統。 沒有政府強制,沒有警察執行,卻能運行得井井有條。 那這么神奇的事是怎么做到的?
關鍵在于一句話:"誠實信用"。
商人們明白,信譽就是他們的生命線。對商業協議的履行,不是靠什么法律強制,而是因為大家都"愿意"接受約束。
一個不守信的商人,很快就會被整個商業群體排斥,從而無法繼續做生意。
這種基于聲譽和自愿的系統,竟然比依靠政府強制力的系統更有效!
看到這里,你可能會說:這不過是古代的事,和我們現代人有什么關系?別急,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事實上,從中世紀一直到今天,商人法的精神從未消失,它以各種形式存在于我們的社會中。
我們今天習以為常的商事仲裁、私人法庭、社區糾紛解決機制,無不源于商人法的傳統。
它們告訴我們一個重要事實:沒有政府的正義不僅可能,而且在很多時候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對人們的日常生活更有價值。
那么,這一切究竟是如何運作的?
今天我們來看一下,這個被主流法學忽視的千年傳統,看看在沒有政府的情況下,正義是如何實現的。
要了解商人法,我們得先回到10、11世紀的歐洲。
那時候有個重要變化:農業生產力大幅提高了,這意味著養活人口需要的勞動力減少了。
這時就出現了一個新情況:大量人口開始涌入城市,開始了城市生活。
貿易開始繁榮,職業商人這一新興階層出現了。
這些商人們想做國際貿易,可各地的法律都不一樣,怎么辦呢?
在今天,遇到這種問題,我們可能立刻想到政府間簽協議、建立國際組織。
但中世紀的商人們走了另一條路:他們自己動手,創造了一套國際化的法律系統。
這就是商人法的誕生。
自11世紀以后,它實際上規范了整個歐洲甚至歐洲以外地區的商業交易的方方面面。
這商人法最神奇的地方在哪?它完全不依靠國家強制力!它是自發產生、自愿接受裁判、自愿執行的。
你會想:這怎么可能?沒有警察,沒有執行人員,法律怎么會被遵守?
答案是,商人法的合法性基于一個復雜的聲譽支撐網絡。
在每個城市中心、市場和貿易集市,商人們建立了自己的法庭,根據自己不斷演化的法律來解決糾紛。
判案的法官都是從商人中選出來的,他們是這一行的專家,在商人群體中受到廣泛尊重。
那么,這些來自不同文化背景、說不同語言的商人們,是如何制定出統一的法律的?
這個過程很像市場本身的發展。
在自由市場中,商人們進行自愿交易,聲譽是唯一的"保證"。
隨著商人們在不同城市間往來,他們也在相互交流各地的貿易慣例。
那些被證明最有效促進商業交易的慣例,逐漸取代了不那么有效的慣例。
伴隨國際貿易的拓展,統一規則帶來的好處超過了保留地方特色規則的好處。
這樣慢慢演化出來的商人法有幾個關鍵特征:
第一、它高度重視公平和互惠。
這不僅包括簡單的交換,還包含了一種"公平交換"的因素。
商人法要求交換必須"公平地"達成。為什么?商人法來源于普遍的認可,但是,任何一個商人都不會自愿認可一種他認為不會公平對待他的法律制度。
第二,商人法庭速度快,效率高
那個時代的商人們往往要在一個城市完成交易后迅速趕往下一個市場,糾紛必須快速解決,以盡量減少對商業的干擾。
哪象現在,一個官司打個幾年。
因此,商人法庭追求高效,在證據和程序規則方面保持簡便和非正式,不允許上訴,避免了不必要的訴訟拖延。
第三,它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參與性。
商人法庭的法官幾乎都是商業事務專家,他們對市場非常熟悉,甚至很多人原本就經過商,他們不像王室法院的法官那樣,經常對要裁決的事情一無所知。
這種參與式的裁判制度是商人法的關鍵特征。
那有人要問了,沒有政府強制力,為什么商人們要服從?
也就是,商人們服從法庭裁決的動機是什么?
一方面是對互惠利益的認可,另一方面則是害怕被整個商人共同體排斥。
如果一個拒絕接受法庭裁決的商人很快就會失去做生意的能力,因為他的商業聲譽會受到嚴重損害。
盡管這種制裁構成一種真實的威脅,但實際上并不常需要使用,因為商人們普遍認同"誠實信用"的價值。
只要看清這段歷史,我們能發現,商人法在歐洲和全球貿易中發揮了巨大作用。
今天我們看到的商法基礎,很多就是在這一時期奠定的。
這告訴我們一個重要事實:法律并不一定要依靠政府強制力才能有效運作,一個基于聲譽、互惠和自愿的系統同樣能夠維持公正和秩序。
但問題來了,為什么這樣的傳統會消失呢?
國家如何吞噬民間司法
這樣一個自發形成、高效運作的法律系統,最終還是沒能完全逃脫政府的手掌。
到了12世紀前后,歐洲各國政府開始系統地"頒布"商人法已確立的習慣規則,政府開始介入了。
英國也不例外。
14世紀,英國通過了《商人憲章》,將商人法法典化。
但僅僅法典化還不夠,商人們依然使用著自己的法庭。
于是,政府開始制定促使商人上王室法院訴訟的法律,并且/或者使得商人法庭不那么有吸引力。
例如,1353年的《重要商品法》規定,涉及外國商人的糾紛可依商人法處理,看起來是尊重商人法,但它同時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大法官和皇家法律顧問委員會提出上訴。
這看似小小的變化實際上大有玄機:通過創造上訴的可能性,王室法院實際上削弱了商人法庭的權威。
上訴的潛在可能性讓商人法看起來不那么具有決斷力,而普通法制度則相對變得更加可接受。
17世紀前,英格蘭存在幾種互相競爭的法院體系,包括王室普通法院、教會法庭、王室特權法庭和商人法庭等。它們彼此就各種糾紛解決事務展開競爭。
這種競爭關系在1609年發生了重大轉折。
在維納爾案中,愛德華·柯克勛爵作出了一個關鍵裁決,他聲稱,"盡管一個人必須服從仲裁裁決,但他仍可撤銷仲裁員...因為一個人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針對依法律及自身固有性質系可撤銷之情形,而設定一個不可撤銷的權威力量或保證。"
這一裁決意味著什么?
簡單說,就是王室法院可以撤銷私人法庭的裁決,包括商人法庭的裁決。
柯克勛爵認為,仲裁員的目的是尋求一個適當的妥協,而法官的目的則是對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決。
這一裁決實際上撤銷了《重要商品法》對商人間糾紛根據商人法而非王室法處理的保證。
此后,商事糾紛在英格蘭用私人法庭解決的情況實際上消失了。
商人法就此消亡了嗎?并沒有。
它只是改變了形式,在國家的影響下變得更少普遍性而更多地方性。
它開始體現不同民族國家國王們的政策、利益和程序。
在英格蘭,這種轉變最為顯著。柯克1609年的裁決之后,英國法院否決了商人法的許多基礎理論。
可商人法為什么不能完全消失呢?
原因很簡單:國際貿易中的慣例依然盛行,而英格蘭是一個貿易大國。
英國的法官不得不與其他國家的法院競爭以吸引國際商事糾紛,如果他們希望吸引這類案件,就不得不承認涉及國際貿易案件的商業習慣。
到了18世紀,曼斯菲爾德勛爵被稱為英格蘭"商法的締造者",但實際上,他只是將國際商人法重新引入了英國法。
隨著英格蘭在世界貿易中的相對地位開始衰落,普通法法院開始失去國際商事糾紛的案件,那些案件流向了其他國家的法院。這促使普通法法院再度承認商人法。
從這段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即使強大如王室法院,也不能完全忽視商人自發形成的法律系統。它們最終不得不適應和吸收這種制度,盡管在這個過程中改變了商人法的一些關鍵特征。
商人法的復興
盡管商人法被官方法律系統大量吸收,但它的精神并未消失,又在美國重新復興了。
現代商事仲裁的復興最早是從美國內戰時期開始的。
美國內戰期間,北方對南部的海上封鎖導致英格蘭出現了大量有關棉花交易的合同訴訟,這些訴訟往往需要花費數年時間才能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利物浦棉花聯合會同意在其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款。
這也是由商人們的需求推動斬,與公共法院的裁判相比,仲裁證明費用更加低廉、操作也更加便利,對商業關系的破壞性也更小。
很快,這一做法開始普及,利物浦其他商會也采納了這種做法。
不僅如此,這種模式又從利物浦傳到了倫敦,大宗商品的交易商首先采用了仲裁條款,接著是倉儲商和生產商。
最終,各種職業協會紛紛在合同中設定仲裁條款,以避免糾紛進入官方法院。
在美國,商人們同樣將他們的法律帶到了美洲殖民地,并建立了自己的規則和糾紛解決制度。
17世紀的紐約和費城商業團體就已經使用商事仲裁來解決內部及相互之間的糾紛。
例如,紐約商會在1768年4月5日的第一次會議上,就制定了仲裁條款,并在同年6月7日任命了第一任仲裁委員會。
即使在美國革命期間,仲裁活動也從未中斷。
有趣的是,在英國占領紐約期間,紐約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是民事案件的唯一法院——英國占領軍將民事糾紛交由該商會處理。
不爽的是誰?美國法院,原來他是壟斷的,現在卻多了個競爭對手。
盡管美國法院對仲裁持敵意,但它依然在商業界得到了廣泛使用。
19世紀美國經濟更加繁榮了,各種專業化的商業團體開始發展自己的內部仲裁程序。
比如,1792年創立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在其1817年的章程中正式規定了仲裁,主要用于解決交易所成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這些歷史告訴我們什么?
民間司法當然在挑戰壟斷的政府司法,但無論是柯克勛爵在1609年的裁決,還是美國法院在19世紀對仲裁的敵意,都沒能阻止商事仲裁的發展。
商人們需要一種快速、低成本、專業的糾紛解決機制,而官方法院往往無法提供這種服務。
因此,即使面臨各種阻礙,民間司法系統仍然頑強地生存和發展著。
在今天這個全球化世界中,國際商人法以一種新的形式在發展。。
許多國際貿易協會都有自己的糾紛解決程序,而國際商會(ICC)則建立了實質性的仲裁機構。
國際商會的仲裁員都是國際商務專家,通常選自與爭議當事人不同的國籍。這些仲裁程序快速靈活地反映了國際商人共同體的互惠協議,而商人們則支持仲裁程序所產生的裁決。
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國際商法比國內商法發展得更為自由和有效。
為什么呢?
這是因為它沒有受到各國政府和地方政治的支配性影響更小,受民族國家法律的限制更少。
在美國,商事仲裁的使用在20世紀持續增長。
到1950年代,仲裁解決了約75%的商事糾紛。到1965年,商事仲裁的使用以每年約10%的比例增長。
今天,許多產業部門和大多數貿易協會都在合同中包含仲裁條款。
不過,現代商事仲裁的發展也受到了一些非商業因素的影響。
20世紀早期,美國律師界出于自身利益考慮,開始支持仲裁。
當時公眾對律師、司法人員和法院的尊重呈下降趨勢,法院擁擠成為一個重大問題。律師們希望通過支持仲裁來緩解法院擁擠,同時提升法官和律師的地位。
在這種背景下,1920年紐約通過了一項法律,使仲裁協議在州法下具有約束力,并可在紐約法院強制執行。
此后,幾乎所有其他州都通過了類似的法律。
一些法學家認為,這種模式下的私人仲裁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得到了公共法院的支持。當然不是。
商人法的發展歷史表明,商人團體能夠通過聯合抵制等措施產生強有力的制裁。
拒絕遵守仲裁裁決的商人會發現自己被排除在貿易協會之外,失去未來的商業機會。沒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的話,商人還能存在于市場嗎?
這種由聲譽和商業機會驅動的制裁,甚至比法律強制更有效。中國就有不少商人因為誠信不好,被告上法院,即使敗訴,他不賠錢,現在一樣活躍在商場上。
相反,美國政府1920年后的政府干預這種司法,反而使仲裁變得更加復雜。
這時,商人們被迫關注司法復審,不得不使仲裁程序符合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要求。快速、便利、高效、成本低的優點,正在消失。
到了今天,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也在市場的力量下,開始發展。
它們正在進入各種各樣的領域,包括消費者糾紛、醫療糾紛、鄰里糾紛、甚至是輕微刑事案件。
比如,美國的保險公司已經通過仲裁解決了大量索賠。
全美住宅建筑商聯合會開展了住宅所有者擔保計劃,對買方投訴提供仲裁。
商業促進局在全國許多地方針對消費者實行仲裁計劃,鼓勵公司首先通過仲裁解決消費者投訴。
醫療事故仲裁也在美國興起。
全國最大的醫療保健預支系統加州凱撒健康計劃基金會同意就簽訂仲裁協議的任何索賠提供仲裁,加州的醫院和醫療聯合會也發起了一個由200個醫院組成的仲裁體系。
除了傳統的仲裁,美國近年來還出現了"聘請法官"制度和營利性私人糾紛解決事務所。
加州早在1872年就有一項法律規定,爭議當事人有權在他們選擇的任何裁判者面前獲得充分的法庭聽審。1980年,當希望快速解決一項復雜商事案件的兩位律師"重新發現"這一法律時,他們找到一位在該糾紛領域具有專長的退休法官,按代理人費率向其支付報酬,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時間和費用。自1980年以來,"聘請法官"的做法在許多州得到了發展。大多數私人案件涉及復雜的商事糾紛,但這一做法現在正擴展到其他領域,如離婚、消費者投訴和保險索賠等。
與任何商品一樣,只要政府不干預,民間糾紛解決機制會創新和發展,為人們提供了越來越多的選擇。
這種司法機制能成功,都是因為其有強大的競爭力。
它們提供的不僅是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還有更專業、更靈活的服務,這是傳統法院系統往往難以提供的。
除了商事和消費者糾紛外,社區糾紛解決也是民間司法的一個重要領域。 1970年代和1980年代初期,美國仲裁協會開始涉足鄰里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社區糾紛項目在洛杉磯、費城、堪薩斯城等許多城市得到了發展。
簡單來說,就是找來自鄰里的志愿者作為調解人或仲裁員,尋求糾紛的妥協方案。
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因為,對于大多數鄰里糾紛,法院通常并非一個合適的場所,
因為法院處于一種對抗式的環境,而爭議者實際上并非對手,他們往往是夫妻、朋友、親戚或鄰居。
這個其實在中國古代就是常見的模式,皇權不下鄉,地方鄉紳就負責仲裁這些民間小糾紛。
古代的中國農民,要報官,往往要有大事情,比如殺人。
但如果由政府來發起和支持的社區糾紛中心就不是這種模式了,這其實依然是官方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因為參與并不是真正自愿的。
那么,社區糾紛解決就不可能成功嗎?當然可以成功。
事實上,在20世紀,美國幾個城市的猶太人和華人社區中就發展了這樣的仲裁制度。
這種機制的關鍵在于,糾紛解決機制必須源于社區成員自身的需求和參與,而不是外部強制。
正如商人法一樣,只有當人們認識到參與一種自愿產生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自己也利于別人時,這種機制才能有效運作,并長久存在。
結語
最后,我要說結論。沒有政府的正義不僅可能,而且必要。政府的法律和官方的法院并非必須的,法律一樣可以在民間產生。
人們需要法律,因為法律才可以定分止爭。
面對稀缺性,總會存在沖突。法律是人們的需求,但這種需求與其他任何需求一樣,都可以由市場來解決。
一個好的民間司法,個人之所以遵守法律和法院裁決,不僅僅是因為害怕政府強制,而是因為他們看到了參與這一制度的互惠利益。
因為每一個人都面臨各種沖突,即使在某一種沖突下這一機制不利于我,但從長遠來看,對所有潛在的沖突來看,好的機制是可以滿足人們長遠的需求。
有人會問,另一個人不聽民間司法體制,怎么辦?
好辦。商人就集體抵制他。小區就在小區社區協義中約定仲裁方,不聽就杯葛他,不賣給他房子,甚至物業不為他服務。
只要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產生普遍的自愿選擇,它就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并長久存在。
那些強制人們接受壟斷糾紛解決方式,他的權威僅僅是來源于對官方法院的依附,這種機制必然是強制了一部分人的,并且還需要消耗大量的稅款,而且效率低。
最為麻煩的是,由于他不受競爭,這種司法不公是一個常態。
其實,在全球都有這個問題。
各國官方司法系統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
美國天價律師費讓訴訟的難度加大,中國的法院也陷入了漫長的等待中。
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不僅能夠減輕官方法院的負擔,還能為人們提供更快、更經濟、更專業的服務。
正義并非政府的專利,它完全可以在人們自愿協作的基礎上自然涌現。
回到開頭的問題: 沒有政府,正義還能存在嗎?
答案是肯定的。
正義不僅可以在沒有政府的情況下存在,甚至可以運作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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