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個律師朋友來請教,說有房產中介公司教唆中介小妹在社交軟件認識男性,以談戀愛、結婚為名,誘騙男性去某地買房,購完房后以不合適斷絕來往,中介小妹先后騙了十多名男性如此購房。中介小妹可得房價2%的獎勵。簡單說,中介為了實現買房獲取中介費,中介小妹為獲取交易提成,實施欺騙交易,表面看被騙者有付款得到有房,沒有損失。那么中介公司和中介小妹是否構成詐騙罪?律師朋友想聽聽我的意見。魚塘有點兒大!36名男子疑遭同一前女友套路背房貸
我也是糾結了半天,還請教了DeepSeek,DeepSeek倒是認為構成詐騙的可能性很大。可是我不贊同DeepSeek的意見:青年人因為要結婚才買房,如果不結婚,可能根本就不會在這個地方買房,不結婚,這個房子對于他來說可能根本沒有使用價值。特別是在市場不景氣,極可能很快降價的房子,風險更大,可能不僅要背上巨額房貸,而且還會有巨額虧損。被騙男子很值得同情,中介和中介小妹的行為確實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如果不是因為欺騙結婚,就不會產生房產交易。 “欺騙——購房——非法占有交易中介費”,看起來,似乎是構成詐騙罪的。
但是,應該看到,這里的房產交易真實性,是無法改變的事實,也就是被騙男性買房款是真金白銀,而房產商的房子也是貨真價實的。買房一般都會貨比三家,交易價格也會符合市場。既然如此,就難以認定這個房產交易屬于詐騙,而且在交易中,購房方沒有損失,至于以后隨著市場變化有無損失,這是市場因素決定的,而不是這次交易決定的。至于購房者的目的或者動機受到了中介小妹欺騙(虛假婚戀為由),這并不能改變交易本身的真實性和符市場性,不能因為購房者的購房目的或動機受到了欺騙,而認定交易本身的欺騙性,或否定交易本身的真實性。
我國刑法里有個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特別嚴重,至多也就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一些黑惡勢力經常觸犯此罪名。這個罪名主要處罰的是手段的違法性以及對市場秩序的危害,而交易本身很多也是背離市場價值,但是依然最多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交易本身是真實存在的。而本案中,是以欺騙手段促成交易,手段的危害性遠遠低于暴力、脅迫手段。如果以詐騙罪定罪處罰,50萬以上就會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甚至無期徒刑。很顯然,如果這么定罪,刑期要遠遠高于強迫交易罪。一個輕手段定重刑,這顯然是不符合刑法體系解釋原理的。 北大梁根林老師曾說過,如果認為量刑過重或者過輕了,就極可能是定罪搞錯了。我贊同這個觀點。
我對購房被騙的年輕人和家庭非常同情,但是法律是嚴肅的,特別是公安在接受舉報和查處犯罪的第一線,有罪推定的想法在面對被騙群眾時很容易被激發,但是我們知道,罪刑法定才是我們要共同法遵守的法治原則,希望我們都能時刻保持頭腦冷靜。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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