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飼料經銷商張某給楊某杰推銷過某品牌飼料。2019年8月30日,張某通知高某給楊某杰送貨260包某品牌飼料(25kg/包)(實際為259包),楊某杰于收貨當天在高某出具的提貨單上簽字。收貨一周后,楊某杰試喂之后感覺飼料質量不好,便立即微信聯系張某要求退貨。
張某了解情況后,與高某交涉,高某一直未處理此事。之后,楊某杰再次要求張某將飼料拖走,張某將高某及其妻子的電話發給楊某杰,但此事一直未得到妥善解決。楊某杰再次聯系張某,張某聯系案外人楊某林、陳某武兩人將楊某杰家中剩余飼料全部拖走,楊某杰向張某支付了已使用飼料的貨款。之后,原告高某向被告楊某杰催討飼料款未果,由此釀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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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張某指示高某向楊某杰送飼料,楊某杰簽收后,提貨單僅證明收貨,不足以證明買賣合同關系。高某僅憑提貨單無法證明雙方有買賣合同。楊某杰提交的微信聊天和通話記錄顯示,張某在楊某杰催促下回收未用飼料并收取已用飼料款,表明楊某杰與張某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經核實,楊某杰與張某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張某是供貨方,楊某杰是買受方。高某與張某之間就案涉飼料在先也存在買賣合同,張某加價后賣給楊某杰。因此,高某與楊某杰之間的買賣關系不成立,法院不支持高某要求楊某杰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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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缺乏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以判斷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由此可見,提貨單是對貨物交付事實的證明,不能直接作為存在合同關系的憑證,實務中指示第三人交付或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較為常見。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關鍵在于認定當事人是否達成了意思表示的共識,可以結合交易前的溝通、交易的確認、實際履行等具體事實予以判定。
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反映了是和案外人張某磋商飼料購銷,并由張某指示被告交付貨物和接收退貨,且由張某實際收取貨款,足以證明被告與案外人張某就飼料購銷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
反觀之,原告僅僅提供了被告簽收的提貨單,只能證明被告認可收到原告的送貨,且與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相悖,無法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高某無權直接向楊某主張買賣合同的貨款。因此,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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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
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書是合同關系的直接證明。在進行任何交易時,最好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減少因證據不足而產生的糾紛。
證據保存: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應妥善保存所有與交易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以及對賬單等的文件材料。這些材料在相互印證的情況下,也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
及時溝通:在交易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或異議,應及時與對方溝通,并保存溝通記錄,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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