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律師協會公布了2024年度“優秀勞動爭議案例”征集評選結果。我所合伙人袁良軍律師承辦的《張某某訴常州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帶薪年休假糾紛案》獲評優秀勞動爭議案例。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4日,張某某入職某網絡信息技術(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同日網絡公司派遣張某某至常州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藥公司”)工作。2021年4月2日,張某某提出與網絡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與制藥公司解除勞務派遣用工關系。
2023年5月15日,張某某以網絡公司、制藥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其后,張某某在法定期限內就本案爭議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形成本案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制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形成本案二審。
張某某在本案中所提訴訟請求為:網絡公司、制藥公司連帶支付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2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000元(其他訴訟請求略)。
案件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網絡公司、制藥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張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2508.65元;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亮點
本案標的額很小,但聚焦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特別是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時效識別問題。本案一審法院裁判觀點暴露出來的對未休年休假工資仲裁時效的認識,顯然忽視了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背景,仍是按照勞動者在職的狀態對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進行判斷,導致作出錯誤裁判。
目前,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各地法院有各自的裁審口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也擬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中確定相關裁判口徑。但部分地區的此類裁判口徑,未關注勞動者離職情形下仲裁時效的起算問題,也希望通過本案的辦理來推動全面規范確立年休假工資仲裁時效裁判規則。
此次獲評優秀案例,不僅是對我所在勞動法專業領域成就的高度認可,也是對我們秉持“以客戶為中心、以專業為依托”服務理念的有力詮釋。
未來,我們將以此為動力,進一步提升法律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精準、高效的法律支持,助力客戶化解風險,贏得成功。
袁良軍律師
?江蘇摩方常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江蘇省勞動法專業律師
?江蘇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常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常州勞動維權法律服務工作站“特邀律師”
?常州市企業合規普法講師團成員
?無錫市太湖法律服務中心學術專家
?“江三角”全國同業伙伴(勞動法)成員
專注領域:
自2006年起專職從事律師工作,專注于企業人力資源合規管理、用工風險法律防范以及勞動爭議案件代理,對競業限制業務有深入的研究和獨到的見解。為超過1萬家企業提供勞動用工風險法律防范培訓,為超過100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曾在大型國有企業擔任法務,擁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精通人力資源風險防控體系設計。
在勞動爭議案件代理方面,擁有豐富的庭審訴訟經驗,尤其擅長為客戶制定有效的訴訟方案,并在代理過程中努力爭取最有利的結果,獲得客戶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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