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劉某某、王某某是某學校的初一年級學生,二人自愿報名參加學校的球類運動社團,在社團課期間,老師組織學生在球館內練球,因訓練場地不夠,劉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墻角處對墻揮拍練習。劉某某與王某某邊練習揮拍邊聊天。在此過程中,王某某突然揮動球拍,球拍打到劉某某的牙齒,導致劉某某受傷。
事后,王某某的家長否認自己孩子存在侵權責任,學校也否認存在教育、管理失職情形,面對兩方的冷漠,劉某某的監護人倍感失望、迷茫。
劉某某的母親很善良,對是非對錯有自己的認知標準,認為情感上的慰藉大于金錢的補償。然而,王某某的媽媽比較理智,從責任層面考慮問題,認為自己的孩子無責,劉某某應該自擔風險。
學校對此事件也態度分明,認為是王某某的責任,校方無責,所以三方的認知決定了處事態度,矛盾雖小,但是無法調和。
劉某某對被傷害之事并無介意,王某某也一樣,兩人事后依然一起玩耍,劉某某媽媽雖然沒有刻意囑咐孩子與王某某保持距離,但對王某某媽媽和校方的推卸責任的說辭,時而內心泛起波瀾,一個母親對孩子身心健康越是重視,越想保護,落在案件結果上,就會越患得患失。原告媽媽對案件結果傾注了過多的情感,使得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最大的辦案工作就是與當事人的溝通。
勝訴,判決將劉某某受傷的侵權責任由兩方被告承擔,王某某監護人承擔70%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
本案學校有視頻監控,拍下了整個社團課過程,包括劉某某受傷和學校在上課中老師的一系列行為。雖然,王某某在致劉某某受傷上沒有故意,且其監護人辯稱劉某某受傷系意外事件,應該自擔風險。學校辯稱事前社團老師進行了安全教育,事后積極協助家長對學生治療,學校不存在過錯。
本律師認為:在本案中,王某某未確認周邊情況大力揮拍導致劉某某受傷,且在學校社團課進行練習并非高風險活動,王某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王某某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社團課期間,學校老師應當強調并維持課堂紀律,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后,對墻練習的幾人除聊天外,還存在未確認周邊安全隨意揮拍的情況,但始終未有老師維持紀律,此種情況容易引發傷害事件,故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1188、1200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附: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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