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紫陽縣紅椿鎮陳某因生產經營向本級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申請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審查后向陳某出借此款項。
借款到期后,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多次電話、書面催告陳某,陳某不予理會,一直逾期,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遂起訴至人民法院。2024年11月,經紫陽縣人民法院調解,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陳某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償還借款本金10,000元,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1,351元,共計11,351元。并自2024年11月21日起以未償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直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由陳某承擔。履行期屆滿后,陳某仍未償還。
2024年12月10日,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就到期的11,351元和未支付的違約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法院線上網絡查控,被執行人陳某名下僅有3,473.72元,不足以執行完畢。執行法官向申請人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釋明財產查控情況,并詢問其能否協助法院找到被執行人或其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
村扶貧互助資金協會的負責人稱自己打聽到被執行人陳某在家。執行法官遂聯合院機關執行局干警火速前往被執行人陳某家中。執行法官表明來意,告知其應立即履行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陳某表示自己現在沒錢,無法還款,執行法官向其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義務的后果,陳某仍舊說自己正在籌錢,執行法官遂將陳某帶回法庭,告知其如果繼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將采取強制措施。
陳某迫于法院的強制執行威懾力,立即多方溝通籌集資金,2個小時后將案款湊齊交付執行法官。來源:紫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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