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上加盟越來越火熱,由此產生的矛盾糾紛也日趨復雜,以加盟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碰到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時,能否要求經營者“假一賠三”?
基本案情
2024年,原告趙某在抖音平臺刷到王某介紹減肥糖果,遂以99元價格購買一盒試用。后趙某向王某咨詢加盟費用以及如何宣傳等問題,并以5000元價格購買30余盒糖果用于售賣。
在收到糖果后,趙某認為該商品沒任何減肥功效,王某存在虛假宣傳,涉及欺詐消費者,應當按照“假一賠三”制度,賠償其損失共計20000余元,雙方由此引發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趙某第一次購買的99元糖果試用裝,系趙某基于生活消費所需,且糖果也不具備減肥功效,原告主張三倍賠償297元,不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趙某第二次購買的5000元糖果,系為了加盟銷售,再次獲利,并非基于日常生活消費購買,不符合消費者的身份,不能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賠償。最終,法院判決王某退還趙某貨款5000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297元,趙某向王某退還相應糖果。
法官說法
01
“假一賠三”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答:首先,購買者應當符合消費者身份。即消費者是基于日常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商品或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非是將商品或服務再次售賣或提供給第三人的中間商。本案中,趙某第二次購買系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消費者身份。其次,出賣者應當符合經營者身份。即出賣者從事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且銷售或服務行為具有經常性和營利性。最后,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即經營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消費者作出與其內心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假一賠三”的最低賠償數額為500元,如果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不足500元的,賠償500元。
02
“假一賠三”與“假一賠十”的區別
答:“假一賠三”適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務,而“假一賠十”適用于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消費者購買的食品藥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的,除了可以要求賠償自身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食品藥品的十倍價款或造成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認定。
除了上述法定的“假一賠十”情形外,一些經營者為提高銷售量,通常會打出“假一賠十”的宣傳字樣。該承諾系經營者為增強消費者購買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屬于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經營者應當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無論該商品是否為食品藥品,消費者都可以主張“假一賠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 源:澠池法院代文官、 孟 飛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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