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一、基本案情
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后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后雙方因發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婚介機構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三、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為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
四、法律依據與裁判要點分析
1.服務合同的法律性質與履行
本案中,《(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屬于典型的服務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編調整。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婚介公司的核心義務是提供真實、匹配的婚戀信息并促成婚姻關系。法院認定婚介機構未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符合法律規定。
2.誠實信用原則與虛假宣傳
婚介公司以“閃婚”為宣傳點,暗示快速締結婚姻的可能性,可能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其利用消費者急于求偶的心理收取高額費用,違背《民法典》第七條誠信原則,且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相沖突。
3.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與解除權
林某與趙某短期內“閃婚閃離”,且未共同生活,表明婚姻關系缺乏實質基礎,合同目的(建立穩定婚姻)確未實現。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林某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費用。但法院未支持全額返還,系因合同部分義務已履行(如提供信息、陪同服務),符合公平原則。
4.過錯責任與費用分擔
法院認定林某對婚姻草率決策存在過錯,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過失相抵規則”,減輕婚介公司的賠償責任。扣除2萬元作為合理成本,既體現對已履行服務的認可,也警示消費者審慎對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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