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推進市場準入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涉市場準入行政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湖南省華容縣長某棉花專業合作社訴華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案》入選典型案例。
湖南省華容縣長某棉花專業合作社訴華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案
關鍵詞
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變更 正當程序
基本案情
華容縣長某棉花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主要從事棉花種植、采購、銷售等業務,發起人為沈某、彭某等34人,法定代表人為沈某。彭某于2021年6月主持召開合作社臨時成員大會,形成法定代表人由沈某變更為彭某的會議決議。華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于同年6月16日辦理了變更登記,后因原法定代表人沈某申請撤銷,該局于同年9月9日以申請材料不全為由撤銷了上述登記。2022年10月,彭某再次主持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又一次形成變更法定代表人會議決議。市監局在審查合作社申請材料時,認為不符合要求并發出《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在合作社提交補充材料后,于同年11月10日以缺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向理事長送達提議函的證據”“沒有遞交通知林某等9人參加會議的證據”的理由作出《不予登記通知書》。合作社、彭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該通知書,依法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院裁判
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市監部門對成員大會的召開、議事和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負有審查義務。本案中,市監局以合作社、彭某未完整提供通知全體成員參會的證據而不予登記,是保障合作社全體成員參會權、知情權與表決權的行為,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21條與合作社章程有關表決權、選舉權規定,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彭某上訴后,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31條規定了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等情形“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市監局在審查申請材料時發現存在對提議人的表述不一致、會議提議時間與召開時間間隔是否超過二十天無法確定、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全體成員送達開會通知等問題,要求補正未果,作出被訴《不予登記通知書》理由充分,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爭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當前激發市場潛力、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推進鄉村振興的重要載體。其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關乎這一經營主體管理權控制、資產權歸屬和市場穩定等重大事宜,應當充分保證全體合作社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方面應當嚴格審查行政機關是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另一方面也要重視審查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到位。本案中,圍繞市監局作出《不予登記通知書》的合法性,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就合作社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的提議程序、通知送達程序等,準確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31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2條等相關規定,結合合作社章程的相關內容,指出了當事人申請環節存在明顯問題,市監局要求其補正并無不當,最終認可行政機關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堅持了司法審查的正當程序原則,體現了人民法院引導專業合作社依法依規入市的職能作用,對促進“三農”工作具有示范意義。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 | 伏宇恬
初審 | 李輝品
復審 | 盧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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