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將電瓶車推回家充電
不料卻因此引發火災
責任由誰承擔?
損失應如何認定?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寶山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因電瓶車違規充電導致火災
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崔先生是某小區某房屋的承租人
2023年
崔先生將房屋轉租給邱先生居住
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人物關系
01
崔先生:房屋的承租人
02
邱先生:轉租的租客
03
裴先生:房東
事故回顧
2024年某日
邱先生下班回家后
為貪圖方便
將電瓶車停放在家門口的樓道內
用拖線板搭上充電線
給電瓶車蓄電池充電
大約1小時之后
門外樓道便傳出異響
正在充電的電瓶車燃燒了起來
所幸消防救援人員及時到場將火撲滅
火災發生后
房屋的進戶門窗、墻壁、房屋頂部、
洗手間已嚴重燒損
崔先生為房屋清潔、簡易裝修
支付了一筆費用
并就后續的整屋裝修向裝修公司詢價
此外
火災還導致周邊鄰居無法正常居住
崔先生為此還墊付了酒店住宿費用
法院審理
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起火原因是邱先生正在充電的電瓶車蓄電池熱失控電氣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并擴大成災。
在派出所民警與邱先生的詢問筆錄中,邱先生也表示自己知道電瓶車停放在樓道內是不符合規定的,物業也告知過電瓶車不能放在樓道內且將相關告知書張貼在小區樓道內,但是邱先生為貪圖方便,仍然抱著僥幸心理將電瓶車違規停放在樓道內充電,在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崔先生請求于實際搬離之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約定,應予準許。邱先生也同意支付欠付的房租,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
寶山區人民法院結合崔先生提交的各項證據、雙方合同履行的情況、火災后必要的修復費用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相應賠償金及違約金,依法判決雙方合同于邱先生實際搬離之日解除、邱先生應向崔先生支付欠付的房租,并支付違約賠償金2萬元。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案已生效。
若出租人為租客提供充電設施也將擔責
租客違規充電導致火災,出租人是否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該情況,承辦法官介紹,該案火災發生是由于租客不當入樓停放電瓶車導致,如果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消防安全責任、房屋及附屬設施的使用和維護責任、損失賠償等內容,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以合同約定為準,按照約定的責任分擔方式和賠償標準來衡量雙方的賠償責任。
主審法官提到,該案中,租客單方違約,作為電瓶車的使用者和充電行為的實施者,對車輛的充電安全負有直接責任。車輛入樓充電的行為顯然存在安全隱患,租客的主觀過錯較為明顯,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若出租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如出租人為租客提供了在樓道內搭線充電的設備、在已經發現租客存在違規充電卻不管不顧、未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等,那么出租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失,租客可以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而若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告知租客禁止違規充電、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且火災發生完全是由于租客的不當行為所致,出租人則可能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是租客還是房東
都應履行相應的
消防安全責任義務
自覺做到電動自行車不進樓、不入戶、
不飛線充電、不占用疏散通道
如何最大限度預防電動自行車火災
以下安全提示一起來學習!
來源:中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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