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被引導注冊為個體工商戶
蘇州法院判決:外賣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近日,京東、美團、餓了么等平臺先后宣布將為外賣騎手繳納社保,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也標志著外賣行業在勞動關系和權益保障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當前,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達8400萬人,其勞動權益保障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首批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及時回應靈活就業、新就業群體的社會關切,助力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其中一起指導性案例為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該案被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庫)。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深入一線,就該案進行了采訪。
漫畫/李曉軍
此案還要從多年前說起——
來自安徽農村的“95后”小伙圣某歡,通過手機注冊申請成為某外賣配送平臺蘇州虎丘滸墅關片區的外賣騎手。2019年8月24日晚上10點多,當他送單路過一加油站時被一輛倒車的小轎車碰撞,導致頭部著地、顱腦損傷,后經過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交警部門認定小轎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圣某歡無責任。面對巨額醫藥費和其他一系列損失,在家人和律師支持下,圣某歡向用人單位依法維權,卻接連遇到一堆棘手難題:首先就是要確認與用人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在勞動仲裁中,圣某歡因無法證明他被平臺配送承包公司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科技公司)錄用,而且他的工資還是另外一家公司發放的,無法證明某網絡科技公司對他進行了管理。雙方經過調解,無法達成一致,勞動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對他確認勞動關系的訴求不予支持。
明明是每天早上都要到公司開會,上下班考勤也有規定,工資也是公司發放的,為何不能證明自己是受人雇用的呢?原來,當初圣某歡通過外賣平臺App注冊外賣員的過程中,經過人臉識別,又根據提示必須自己講出“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才能通過騎手的注冊,導致他現在面臨尷尬的局面。
為此,圣某歡將承包某外賣配送平臺蘇州虎丘滸墅關片區外賣配送服務的某網絡科技公司起訴到虎丘區法院,請求確認與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在訴訟中,又將與圣某歡簽訂外賣配送承攬協議的誠某公司追加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
在起訴狀中,原告圣某歡說,自2019年4月25日進入被告處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送外賣,每天早上須進行早會安全教育,有明確的上下班及考勤要求,工作時間為上午7點到深夜12點,工資通過誠某公司對公賬戶發放給原告,發工資時間為每月25日。
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辯稱,原告不是被告的員工,仲裁裁決書裁決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誠某公司述稱:原告并非我方員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委托我方代為注冊個體工商戶身份,被告將業務發包至我方平臺后,我方將業務轉包給原告,最后由被告委托我方向原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結算承包費用,而非發放工資,雙方只是合作關系。且我方在蘇州未設站點,原告并非我方招聘,我方也未對原告進行考勤和管理,對原告沒有任何約束,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虎丘區法院院長吳萬江告訴記者,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圣某歡下載某外賣配送平臺App,在注冊騎手時進行了人臉識別并根據提示講出“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之后原告開始外賣配送,被告為原告購買了某外賣配送平臺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責任險。
2019年5月30日,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甲方)與第三人誠某公司(乙方)簽訂《“訂個活”平臺服務協議》。協議約定,甲、乙雙方不成立勞動關系、雇用關系等非平臺服務合同關系,甲方將發布的項目轉包給乙方,乙方承接項目訂單后可以另行與接活方簽署項目轉包協議。接活方在執行任務期間受到或對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甲方應自行承擔后果,不得要求乙方承擔侵權等賠償責任。
法院還查明,圣某歡在工作期間與第三人誠某公司完成《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電子簽章,并領取了名稱為“某縣某鎮壹壹肆零壹號‘訂個活’商務服務工作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約定雙方系獨立的民事承包關系,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管理,甲方也不向乙方支付工資而是支付承包費用,不屬于勞動關系。
2019年6月至9月期間,原告的薪資賬單截圖頁面均顯示有“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某站薪資規則說明”字樣,薪資構成包括底薪提成、補貼獎勵、騎手活動獎勵三部分,底薪均為0元。
最終,虎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圣某歡的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通過考察勞動者工作內容是否系用人單位主營業務范圍、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勞動報酬等因素來確定。”吳萬江分析說,原告平時工作受被告站點管理,原告通過平臺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對于平臺派發的訂單,原告不得拒絕,原告的薪資實際來源于被告,綜合這些情況,作出上述判決。
專家指出,該案指導意義在于,法院將勞動管理的“支配性”考察重點放在被告公司對從業者進行排班、考勤等日常管理,從業者不得拒絕派單,由此將“支配性”具化為用人單位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等。概括來說,只要從業者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就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未簽勞動合同,騎手就不是“平臺的人”?
在采訪“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時,《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法庭最近審結了一起類似的外賣騎手勞動爭議案,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對外賣騎手的訴求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改判,認定外賣騎手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該案審判長、蘇州市中院勞動法庭庭長沈軍芳向記者介紹了這起案件。
許某在蘇州某外賣站點從事外賣配送員工作,受到外賣配送平臺App中排班的管理,工資由外賣配送平臺App發放,其中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工資由重慶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工資由上海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支付。
2023年6月15日,許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蘇州市人社部門確認許某為職業傷害。許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自2023年5月1日至今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對許某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以許某未能提供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之間的書面勞動合同、未提供工作期間考勤打卡記錄、工作時長記錄、管理考核、請休假制度等證據,認為不足以證明其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之間存在人身、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對其訴求不予支持。許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5年1月22日,蘇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以雙方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認定許某與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自2023年5月24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沈軍芳分析,勞動者主張與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
“本案中,案涉站點對許某勞動具有支配性特征。”沈軍芳說,根據許某與站點站長孫某聊天記錄,可以認定許某無權自主改單,請假需要向站長報備,不得隨意下線,許某還受到嚴格的排班管理,說明許某在提供勞動過程中,對于是否接單、何時接單、接單內容并無實質自主決定權,日常工作接受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考勤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具有明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且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對許某的管理具有明顯支配性特征。
從許某提供勞動后所獲報酬的來源分析,認定具有依賴性特征。許某的薪資報酬由案涉站點負責核算,不僅包含按單計酬,還包含其他組成項目。結合許某提交外賣配送平臺App薪資賬單截圖顯示“上海某站”“全職騎手”字樣的情況,法院審理認為其提供勞動后所獲勞動報酬來源于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且構成其主要收入來源,對上海某網絡技術公司的經濟依賴程度高。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認定騎手許某與被告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通過層層轉包或者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實際上就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馬甲’,法院不能簡單依據雙方簽訂協議的‘紙面’內容去作判定,而是要刺破面紗,找到真正用工主體,以此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沈軍芳說。
據統計,2020年到2024年,蘇州法院共受理新就業形態民事糾紛案件約1300件。蘇州中院近年來還先后圍繞網絡主播、外賣騎手、代駕司機等勞動用工問題,向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郵政管理局等發出司法建議。其中,昆山市市場監管局等行政機關還專門圍繞“被個體工商戶”現象,要求平臺企業及時梳理,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個體工商戶辦理批量注銷。
判詞摘錄
僅憑原告的一句“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并不能認定原告已經知曉并同意協議內容,且項目轉包協議簽訂時,作為協議一方的個體工商戶還未登記成立,不具有合理性,原告在蘇州從事外賣服務,到淮安成立個體工商戶亦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利用虛擬軟件平臺,在原告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引導原告通過簽訂電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系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無法認定原告具有以個體工商戶身份從事外賣業務的真實意愿。
依法破解新業態勞動保障難題
王天玉
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為我國相關制度建設和司法實踐指明了方向。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和平臺經濟的興起,以外賣配送、網約車等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全面發展,已成為經濟社會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就業形態在拓寬就業渠道、增加群眾收入的同時,部分平臺企業及其合作企業缺乏規范用工意識,通過非規范用工的業務模式謀利,既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造成了平臺經濟的無序和混亂。平臺企業及其合作企業之間存在多種類型的業務組合模式,以往由單一用人單位掌握的現場管理、工作調度、薪資結算等用工權限被拆解到多個獨立注冊的公司,并利用網絡技術實現遠程協作,由此衍生出多主體參與勞動過程的現象,給如何認定勞動關系主體造成了很大困難。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從“聯系的密切程度”予以判斷,將網絡公司確定為“勞動者與其關系最為密切的企業”,進而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關系最為密切”表達的是勞動關系的相對性,由此給出了破解多主體轉包用工的鑰匙,并與“支配性勞動管理”相結合。從勞動管理的角度看,關系密切的內涵在于網絡公司是從業者勞動力的直接使用者,實施了大量日常管理行為,而管理公司并未實際使用勞動力,僅是薪資發放的在線渠道。
這一裁判標準堅持以“實事求是”原則適用勞動法律,穿透了部分企業為規避勞動關系設置的層層面紗,揭示了勞動關系的真實狀態,否定了企業通過不規范的用工形式規避法律責任,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新就業形態下,平臺企業或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現象一度十分常見。這種做法的起因是部分企業意圖享受靈活用工薪酬的稅收優惠,但逐漸演變為規避勞動關系和用人單位責任的非法手段。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還能否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給司法審判造成了較大困難。
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判決明確指出,注冊個體工商戶不是否定勞動關系的抗辯理由。借助該案,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在法律上的關系更為清晰。人民法院通過案件裁判確立行為準則,及時矯正盲目的市場活動,引導平臺企業及其合作企業規范用工,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實現各方利益共生共贏,推進新就業形態行穩致遠。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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