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家客戶單位的咨詢,公司因為訂單生產需要,需要對員工的出勤班次進行調整,部分員工可能會在一個月度內上幾次夜班(原來這部分員工是上白班),每個班次時間均為8小時,但有員工予以拒絕。請問,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公司的班次調整?
02
實務案例
被問到這個問題時,筆者感覺這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員工拒絕和不能拒絕似乎都能找到理由:
1.員工有權拒絕
“工作時間”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將員工工作時間從白班調整為夜班,屬于對工作時間的變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的規定,單位無權單方變更工作時間,而是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如員工不同意調整的,可以拒絕。
2.員工不能拒絕
國家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并沒有要求員工每天8小時工作必須是在白天。所以,用人單位有權自主安排員工每天上班時段,只要工作時長不超過法定標準即可。而且,這是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員工應當予以配合。
簡單檢索了一下,發現對此問題的裁判觀點也存在分歧:
(2022)滬0120民初21893號——關于原告的工作調整,第一,原告入職以來長期從事白班,白班與晚班的區別對勞動者工作和休息會產生較大影響,在勞動者拒絕夜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應當簡單粗暴要求勞動者服從,而應當就相關內容進行協商,尋求溫和解決途徑;第二,被告提出調整原告工作時間后,原告明確予以拒絕,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此時雙方應當就此事進行進一步協商,然之后被告僅向原告郵寄工作安排通知,并未提出新的協商方案。第三,被告安排原告做晚班,但并未提供相應的保障,對于原告遇到的通勤時間、通勤距離等關鍵問題均未給出合理方案,只是簡單要求原告予以服從。故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的工作調整存在不合理之處,未充分盡到妥善協商義務。
(2020)內02民終1316號——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權根據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情況等對勞動者進行調崗,但因調崗行為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調崗行為應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具體到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馬國明從2015年后一直在用工單位包鋼集團第三職工醫院從事火警監控工作,工作時間為白班。
2018年8月,瑞潔物業將馬國明的工作時間由白班調整為夜班,屬于對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必然會對馬國明的生活和身心產生較大的影響。對于調整工作時間,瑞潔物業應當與馬國明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但瑞潔物業對馬國明的工作時間進行調整,雙方即未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瑞潔物業又未給出合理的調整工作崗位的理由,瑞潔物業對馬國明調整工作崗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法合理。
(2020)粵04民終2658號——仝國慶、明喆物業珠海分公司糾紛的起因在于明喆物業珠海分公司將仝國慶工作時間從夜班調整至白班,仝國慶拒絕后,明喆物業珠海分公司將仝國慶的工作地點從珠海市高級技工學校調整至珠海北師大附屬高級中學。仝國慶、明喆物業珠海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工作地點為珠海市,珠海北師大附屬高級中學與珠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均位于珠海市香洲區,因此明喆物業珠海分公司將仝國慶的工作時間從夜班調整至白班,以及調整仝國慶的工作地點均屬于行使用工自主權,符合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仝國慶應當服從。
(2023)滬0116民初18649號——原告主張其崗位為工程師,沒有上夜班的必要,且入職后未上過夜班,故被告強制要求調整原告為夜班不合理,被告因原告拒絕上夜班而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關于被告調整原告崗位為夜班是否合理。
從原被告之間的約定來看,職位申請表中原告同意加班和輪班制度,雙方勞動合同亦明確約定“甲方若因生產需要調整工作日程時,乙方應配合遵守”,同時,員工手冊約定員工工作時間為:依生產需求分為白/夜班,故原告對被告的工作時間制度明確知曉;從工作安排來看,被告在告知函中明確告知原告,因CNC組裝全制程(除全檢外)都在晚班生產,急需原告排查分析改善不良。
結合原告工程師的職位特性,被告因生產線調整至晚班故需要原告配合上夜班系企業結合生產特性行使自主管理權的表現。同時,本院注意到,自2023年3月1日起,被告處技術、工程研發人員準予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故被告將原告崗位調整至夜班并無不當。
03
律師分析
結合上述裁判觀點,對于用人單位能否單方將員工由白班調整為夜班,筆者認為:
通常而言,工作時間條款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要變更工作時間的,應與員工協商一致方可以。
但也不是說用人單位就一律不得調整員工的班次。如果員工工作崗位本身具有夜班工作需要,比如保安、宿舍管理員等,在入職時就明知其工作崗位是存在白班、夜班的,用人單位將員工從白班調整為夜班的,員工應當配合。
此外,雖然員工工作崗位沒有特殊性,但雙方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方式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可根據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白班、夜班調整的,用人單位按約定調整,員工也無權拒絕。
最后,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是因為生產緊急需要,短暫對員工班次進行調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員工也應予以理解配合。
當然,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從白班調整為夜班,也應聽取員工的合理訴求,予以必要的保障,如支付一定的夜班津貼、適當延長工間休息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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