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往往會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作出約定,然而,走到離婚這一步,雙方的信任基礎不復存在,為確保雙方能夠全面履行協議內容,往往會在協議中增設違約金條款加以限制,但是否增設的違約金條款都能被認定有效呢?近日,榆陽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違約金履行給付的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圖片來源于網絡
2022年12月28日,原告王某(男)和被告李某(女)協議離婚。雙方于同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自愿離婚,男方自愿補償女方人民幣10萬元,此款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男方拒絕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補償金的,須向女方另行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簽訂上述協議后,因王某未按約向李某支付補償款,故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補償款10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0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自愿離婚,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書》約定王某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向李某支付補償款,現付款期限已經屆滿,李某有權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補償款10萬元。然而,對于其主張的違約金1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但考慮到王某未能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時間履行給付義務,導致李某一定的利息損失,法院判決王某應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3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應付未付金額10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現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婚姻家庭關系涉及倫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換關系。離婚協議是有關婚姻關系解除、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涉及人身財產事項的復合性協議,即使是僅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也與當事人的特殊身份關系不可分離,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離婚協議書》中可以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約定適度的違約金,填平一方的利息損失,但是約定高額違約金條款,沒有法律依據。
家庭是社會的縮影,是情感與財產的共同體。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進行商議。雙方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利益,根據生活習慣和一般經驗常識,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適度的違約金無可厚非。但是離婚協議遲延履行的損失通常為利息損失,離婚協議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與善良風俗,法院有權本著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平衡。
審 核: 白 麗
作 者:王玉梅 張 磊
編 輯: 尤乙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