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要求單位支付,但應當在法定的時效內提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與企業還存在勞動關系,拖欠工資就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限制,但如果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應當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時效中斷、終止的情形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比如員工在離職后一年內打電話向公司討要過工資,那么應該從討要工資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但員工應當舉證。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比如員工在離職后一年內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拖欠工資,仲裁時效也應當重新計算。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比如公司承諾下個月給、過幾個月給,應當從承諾之日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比如員工受傷、患病、被限制行為能力等,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如果企業拖欠員工勞動報酬,但向員工出具了工資欠條,那么將不受仲裁時效限制,員工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案例解析】
(2024)蘇01民終14989號
李某2022年4月入職江蘇某技術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結構開發工程師,簽訂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試用期。
公司因受疫情和經濟環境影響銷售業務急劇下滑,導致公司資金流緊張,工資延期發放,其中李某2022年4月欠發8181.82元、5月欠發20,000元、6月欠發19,087.5元、7月欠發12,877.08元,總計60146.4元。
試用期結束后李某從公司離職,公司向其發送《薪資明細確認函》,確認未發工資60146.4元。
2024年2月,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欠發的薪資,因超過仲裁時效,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李某以公司出具的《薪資明細確認函》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故應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李某于2022年7月從公司離職,2024年2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公司關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時已超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某支付薪資60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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