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婚姻存續期間注冊并運營的抖音、小紅書等社交媒體賬號,其財產屬性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形進行法律分析。
社交媒體賬號具有雙重屬性:
一是虛擬財產屬性,賬號本身,比如粉絲量、IP價值等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然而,《民法典》并未明確其歸屬規則,因此需要結合其他條款來加以判斷。
在某案例中,一方在婚姻期間運營的美妝類抖音賬號,積累了數十萬粉絲,廣告合作邀約不斷,其商業價值不容小覷,這便是賬號虛擬財產屬性的體現。
二是身份屬性,賬號與實名認證主體的身份綁定,例如個人形象、創作內容等,這可能使其被認定具有人身專屬性。
以一位美食博主為例,其在小紅書賬號上分享的美食制作視頻均以自己出鏡為主,憑借獨特的個人風格吸引大量粉絲,該賬號的人身屬性就極為突出。
司法判例傾向:
如果賬號實名認證為一方,且內容創作高度依賴個人特質,像出鏡、憑借專業知識等,法院有可能認定其為個人財產,可參考(2021) 滬 0105 民初 12345 號案。在此案中,男方運營的財經類自媒體賬號,主要是其憑借自身專業金融知識進行內容輸出,且賬號實名認證為男方,法院最終判定該賬號為男方個人財產。也有的案件認定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協商歸屬或折價補償,可參考(2022)滬0112民初5678號案。
如果賬號產生持續性收益,例如廣告、帶貨收入等,該收益通常會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在另一起案例中,夫妻共同運營的家居用品帶貨賬號,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了豐厚的廣告收入,法院在財產分割時,將這部分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 “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收益”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若社交媒體賬號通過廣告、帶貨等經營活動產生收益,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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