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失業后,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通過社保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雖然法律有規定,但實際上失業保險金少繳漏繳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案情簡介
馬某前往A單位從事保潔工作,A單位為馬某建立社保賬戶,雙方約定采用“先繳后補、不繳不補、繳哪項補哪項”的方式為馬某繳納社會保險。后馬某離職,其在職共計12個月,期間馬某繳納失業保險11個月。馬某從A單位離職后到其他單位工作,工作期間所在單位為其正常繳納失業保險,后馬某失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過程中,馬某到社保部門了解到因A單位為其少繳納1個月失業保險,導致其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份縮短3個月,損失金額共計6113.7元。
馬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主體資格不適格,不屬于規定的爭議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馬某遂訴至法院,要求A單位支付因少繳納失業保險導致的損失共計6113.7元。
法院判決
湖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馬某已累計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非因其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辦理了失業登記,符合失業金申領條件。原被告均認可馬某在被告處工作12個月,繳納失業保險11個月。被告A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為原告馬某繳納失業保險,應當向原告馬某支付因此造成的失業保險損失。在原告馬某失業后,經原被告雙方在社保部門核實,因失業保險少繳納1個月,原告馬某領取失業保險的月份縮短3個月,共計損失失業保險為6113.7元。綜上,判決被告A單位支付原告馬某失業保險損失6113.7元。
法官說法
01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保險,職工該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保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如單位未替職工繳納社保,職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反映并要求其處理。但是,如因單位未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項保險,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造成職工的保險待遇損失,職工可以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本案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馬某在處于失業狀態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瑕疵,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單位承擔。
02
約定由職工個人先行繳納社會保險,能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聲明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均不能豁免。本案中,雖然A單位舉證證明雙方約定社保采取“先繳后補、不繳不補、繳哪項補哪項”的方式,但這仍不能免除A單位繳納社保的責任,因少繳納社保導致馬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后,仍應當由A單位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者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者影響其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經濟損失。
來 源:湖濱區法院 藏婷婷、王家樂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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